本报宿迁4月27日电 昨天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富康路派出所民警左志华、陆敬松喜滋滋地领到了第一季度办案奖金1400元,成为该分局实施“警务机制适应性改革”以来领取奖金最多的两位民警。所谓“警务机制适应性改革”,就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警务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该局规定,行政拘留一人奖励100元,逮捕、劳教一人奖励200元。该局一份材料称,“警务机制适应性改革”实施一季度以来,破获刑事案件同比上升152.5%,刑案数同比下降1.1%。分局人均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及百名民警提请逮捕人数是全市平均水平的两倍。据了解,这项制度也对办错案抓错人制定了惩罚性措施。宿城公安分局局长高超认为:新形势下,物质利益是撬动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最好杠杆。把有限资金向基层一线取得实绩的民警倾斜,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缉捕大案要案犯罪嫌疑人时,我们不也时常向社会悬赏吗?” 宿城公安分局政委王永刚认为,警务机制适应性改革说到底就是学习企业化管理中最常见的激励机制———按件计工。可以避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弊端。今年第一季度,宿城公安分局执法质量在全市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一就是一个证明。第一季度拿了650元奖金的幸福路派出所民警张瑞和李兆典说:别人一年比你收入多几千元,心里是啥滋味?收入少不是清廉,这种办法可以激励干警形成比、学、赶、帮、超。也有一些人担心,在这种激励机制下,会不会有一些不该被拘的人被拘,不该被捕的人被捕?在公安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这种激励机制能坚持多久? (蔡啸泉 伍铁兵 郝劲柏) 抓人不能成为目的(编辑点评) 龙束鹿 采用物质手段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这是宿城分局“警务机制适应性改革”积极的一面;如果把奖励办法和抓多少人挂起钩来,则有可能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 按照这种机制,办案多就是抓人多,而抓人越多,民警所获得的奖励就越多。反过来推理,为了多拿钱,就得多抓人,势必增加违法抓人的可能。我们知道,要拘留、逮捕、劳教一个人,有关法律有严格的执法程序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并对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就是警务工作的特殊性之所在。即使对办错案抓错人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不论其操作性如何,其对民警的惩罚事实上不可能抵消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记得前几年曾在公安系统通行的罚款指标等,就因为存在执法过当的现象而遭到严厉批评,并最终废止;而近年一些地方推出的招标破案制度,也一直备受舆论质疑。宿城将破案、抓人纳入计件考核,虽然同时实行办错案处罚制度,仍很可能误导警员把抓人看成执法目的。所以,对这项改革执法效果的评估也就更要谨慎了。 《华东新闻》 (2004年04月28日 第二版)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