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彪 自从阜阳伪劣奶粉事件发生后,阜阳市政府先后采取了这样几件补救措施:一、对因伪劣奶粉致使婴儿死亡的家庭给予一万元的扶慰;二、对因受伪劣奶粉影响的婴儿一律实行免费治疗;三、对全市一岁以下的婴儿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尽管阜阳市政府的这些措施是弥补受害者家属心头创伤、最大可能消除伪劣奶粉贻害的必要之举,但我们仍要追问:这三项举措将花掉市财政一大笔钱,这是一笔什么性质的开支? 发生在阜阳的伪劣奶粉损害婴儿健康、甚至害死婴儿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件,其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销售伪劣奶粉的不法厂商;二是对食品质量负有督检责任的政府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使用伪劣产品造成危害性后果的,消费者可向销售商家或生产厂家直接索赔。如今,经多部门全力侦查,已经查找到了23个生产伪劣奶粉的厂家,并控制住了20多名相关责任人,受害者家属索赔有望。那么,督检失职的政府部门该怎样承担责任?根据《行政法》中的相关条款,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政渎职产生了不良后果,也应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这就是国家赔偿。从阜阳市政府为上述三项措施“买单”的情况来看,似应算作是国家赔偿。 然而,阜阳市政府并没有说明这是否是国家赔偿,这就产生两个疑问:一、如果是国家赔偿,那必须经由一套正规的理赔程序去核定相关损失,作出与损失相当的经济赔偿。这样,阜阳市政府恐要付出超出现在数倍的赔偿金额。二、如果是国家赔偿,那么必定有行政失职的部门和人员,应受到处理。从现在的情形来看,这些都还是未知数。 政府财政的钱都是纳税人的钱,支出每一分钱都应向纳税人作明白的交待。国家赔偿也在财政列支范围内。虽然国家赔偿可能会花更多的钱,但交了这笔沉重的“学费”也就厘清了失职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进而能够追究他们的责任,以儆效尤。从这种意义上思考,我们宁愿阜阳市政府花出的钱属于国家赔偿,并按规定赔偿到位;而不愿意看到花的是一笔“糊涂钱”。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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