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湖北省通山县的民选女村官余兰芳因为信访“获罪”,被判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据当地执法部门向新闻界透露,这样的处理还是打了折扣的,按照通山县的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本来要对余兰芳实施劳动教养一年半,但县里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余兰芳做了从轻发落。这样的解释听起来不免让人啼笑皆非。 余兰芳之所以频频上访,原因有三,一是农民集资办起来的小学是豆腐渣工程,其中存在腐败问题,二是税费改革的措施被基层政府打了折扣,三是村里的账目多年不公开,乡政府清账时又玩瞒天过海的招数。按理说,这些并不复杂的问题只要查证属实,予以纠正就能够平息民愤,余兰芳上访的“动力”自然也就消失了,但问题在于,通山县有关领导的看法恰恰与此相反,在他们看来,余兰芳“动不动就上北京”是“无理取闹、胡作非为”,完全违背了“良民”的行为准则,因此,理所当然要打击她的“嚣张气焰”。问题是,这样的“打击”于法有据吗? 公民的信访权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余兰芳在向上级反映情况的过程中,不仅遭到有关部门的反复推诿,最后干脆被八辆警车上的30多名警察抓了起来,继而处以行政拘留,这不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又是什么呢?这不是公然违宪的行为又是什么呢?去年9月,余兰芳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拘留裁定书,可以想见,她“理所当然”地败诉了,这让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司法属地化”的悲哀。 近年来,中央一再强调三农问题,为此也制定了一系列好的政策,如果这些政策落实到农民头上去,越级信访的人数是完全能够降下来的。遗憾的是,从余兰芳的遭遇和通山县的做法来看,一些基层政府不是切实解决农村存在的现实问题,却热衷于在农民和上级机关之间砌“隔离墙”,甚至不惜悍然违宪,这样的做法如不得到纠正,稳定的大局就会遭到破坏,宪法的至高尊严也无法维护。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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