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1日起,将有42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2部,地方级法规20部。本文对其中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明确经营者、学校、雇主的特殊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宾馆、酒店、银行等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雇主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为了让英雄流血之后不再流泪,《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作为得到帮助的受益人,应适当分担损害,给英雄以补偿。此外,就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赔偿方式等,《解释》都作了更倾向于受赔偿方的规定。 >>企业年金为退休职工增添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征地价格听证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首部结合系统自身特点的规范听证工作的规章,《规定》明确了依职权听证的范围、程序与依申请听证的范围、程序。 为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定》特别要求: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定》明确指出,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新《规则(暂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作出详细的规定。新《规则》还增加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的行为或者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同样受理。新《规则》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政公用事业加快市场化推进步伐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规章,《办法》确立了特许经营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招标投标、中期评估、监督检查、临时接管、公众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办法》明确,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果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企业资质管理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办法》将物业公司资质分为三级,不同资质级别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接不同的物业管理项目,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将被处以1至3万元的罚款。物业公司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办法》明确,物业公司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等13种坑害业主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批准。 >>我国住房公积金通报制度首次建立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省自治区和设区城市应建立起三级联通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 《办法》指出,各地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公积金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以及接受监督的情况;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情况等。对于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进行自行决策,或者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以及连续三年未通过监督部门考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人,监督部门可以提出撤换或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 《江南时报》 (2004年04月30日 第十一版)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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