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宣城讯 日前,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处被告当地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3570元。 原告张某系未成年人。2003年2月的一天,张某因患“左腹股沟斜疝”到当地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该医院在对张某施行手术的过程中,造成张某左股动脉损伤,而且左睾丸有日渐萎缩的现象。后来,张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先后去了多家著名医院咨询治疗,但收效甚微。同年11月5日,经过再三考虑,张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旌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医院因为手术失误导致其左睾丸萎缩,并且要求该医院赔偿损失。而该医院则认为张某左睾丸萎缩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或者是手术以后局部组织粘连疤痕挛缩压迫血管,逐渐导致血供减少而形成的。被告人张某于是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作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2004年1月9日,宣城市医学会鉴定后认为,该医院的医疗行为中确实存在手术操作不当,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经过权威部门的鉴定,该病例鉴定结论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方为患者服务时,应当保障医疗安全。由于被告在给原告进行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存在医疗过失而造成医疗事故,致使原告张某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因此被告应该承担该起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遂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夏姜)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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