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宪法草案分为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的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4部分。草案对欧盟条约作出了以下几项重大修改:1、以常设欧洲理事会主席制度取代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2、欧盟委员会的组成由现在的20名委员减少到15名并确保成员国的平等;3、设立专职的欧盟外交部长;4、在绝大多数领域的决策过程中采取有效多数表决制;5、任何决定都要求至少有半数成员国投赞成票并能够代表60%以上的欧盟公民才能通过;6、成员国在遭到恐怖袭击的情况下应相互援助;7、欧盟将具有能够签署国际条约的“法人”地位;8、成员国有权自愿脱离欧盟等等。 欧盟制宪的目的是改革欧盟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扩大后的欧盟能够有效地运行。欧盟制宪筹委会于2002年2月28日在布鲁塞尔召开首次会议,开始制定欧盟宪法草案。同年10月28日,筹委会主席德斯坦向制宪筹委会提交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2003年5月15和16日,制宪筹委会开会讨论了未来欧盟宪法中有关欧盟机构权限和对外政策的条款,并就设立欧盟外交部长职位的条款达成了共识。经过16个月的紧张工作,欧盟制宪筹委会于6月13日通过了欧盟宪法草案。根据欧盟首脑会议20日的决定,定于2003年10月召开的成员国政府间会议应在2004年6月之前最终完成历史性的“制宪工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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