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案发生在2003年年初,案情几起波澜,至今仍无结果。时间已经走过了400多天,案件似乎也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然而,看着记者近日对黄静母亲黄淑华女士的专访,读着一个母亲发自内心、声声浸透血泪的文字,我实在容不得这起疑点重重的悬案淡出我的脑海。
案发后,对黄静的死亡原因,湘潭市公安局与湖南省公安厅先后做出了三次鉴定,结果是“自然死亡”;中山大学进行了第四次鉴定,其尸检结果推翻了公安部门前三次的鉴定结论,认为“自然死亡”一说缺乏证据;本应由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的第五次尸检却因为黄静心脏等主要证据被毁而被迫中止。
黄淑华女士表示,对于公安部门的三次鉴定她完全不相信,现在只能等待新的司法鉴定。而事实上,她已经无法“理智”地对待新的鉴定结果了。在她心目中,惟有证明自己女儿“非自然死亡”的司法鉴定才是公正的——这一明显“偏执”的态度反映出一个公民对公安部门等公权机关的极端不信任:当黄女士感觉那些以维护公正为己任的公权机关不再能够公正行事之后,她只有选择“偏执”——她不再相信来自公安部门的鉴定结论,而只相信自己内心的判断。
在我看来,致使黄女士选择“偏执”的根本原因,正是公安机关“黑箱操作”式的尸检和通行公安系统多年的“自侦自鉴”制度。
所谓“自侦自鉴”指的是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公安系统内部,由公安机关组织鉴定工作。在我国,鉴定机构多头并存、各自为政、司法鉴定秩序混乱的局面普遍存在;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各有自己的鉴定机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十分普遍。公安机关的“自侦自鉴”是我国司法鉴定秩序混乱的明证之一。
“自侦自鉴”的存在有一定合理性。公安机关承担侦查职责,侦查取证工作往往十分紧急,在系统内部设立鉴定机构无疑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但是,现实中的“自侦自鉴”活动对于社会公众、法律尊严、公共资源均产生了巨大的危害。
“自侦自鉴”最大的危害在于破坏鉴定工作本身的科学性。鉴定工作首先是科学活动,科学活动理应排除一切非科学因素特别是权力因素的干扰,而只根据客观的规则与规律进行。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必须给予鉴定者一个客观、中立的立足点。而现行“自侦自鉴”制度却使权力与科学鉴定有了联姻的可能——由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鉴定者有可能服从于权力,按照掌权者的命令“制造”鉴定结果。可以断言,当鉴定者被纳入权力系统之后,他们的科学精神就可能被阉割,而他们手中产出的鉴定结果往往可疑。
“自侦自鉴”的另一大危害是破坏法律公正、滋生权力腐败。当执法者发现可以控制鉴定活动的时候,一个新的滥用权力与权力寻租的领域也就浮出水面了。既然执法者可以任意拿捏鉴定活动与鉴定结果,他们完全可能利用鉴定活动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而这一切的后果只能是法律公正与尊严的丧失。
“自侦自鉴”的第三大危害是浪费公共资源。山头林立的鉴定机构都是有限公共资源的消耗者,且不论这些鉴定机构的素质如何,它们每年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都是相当可观的。更为严重的是,各自为政的鉴定机构往往得出各自不同的鉴定结果,于是,在互相扯皮、久议不决中,又有更多的公共资源被消耗掉了。
“自侦自鉴”制度对于社会总福利造成的危害是惊人的,黄静案就是“自侦自鉴”的产物。我认为,即使“自侦自鉴”对公安机关行政效率有所贡献,但出于公正与公益的考虑,“自侦自鉴”还是非改革不可。只有鉴定机构真正成为独立于权力之外的中立者,公民才会放弃“偏执”,转而相信鉴定活动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女教师裸死续:当地人大认为责任人被有意庇护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