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深圳出租房屋,可要多留一个心眼,因为,如果租户犯罪,知情不报的屋主就有可能“连坐”。深圳市将修改出租屋管理的相关规定,屋主的“担子”越来越重。
记者从5月8日举行的深圳市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获悉,该市拟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目前正就《修改讨论稿》征求各部门意见,修改后的规定将于近期上报市政府审定,有望在7月份开始实施。
出租屋管理一向是社会治安的“老大难”,租住人员成分复杂,租赁行为私下进行,屋主只管收租,其余一概不问,有关部门难以掌握详细情况,进行有力监管。深圳的《出租屋管理规定修改稿》确立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增加了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屋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租客,也不能租给未成年人。租客如果利用出租屋非法从事旅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屋主如果发现租客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屋主的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屋脏乱差的景象众所周知,为了改善出租屋的生活环境和质量,《修改稿》作出了规定:住宅出租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居住面积不得少于人均6平方米。比原规定中的标准增加了3平方米。同时,《修改稿》还规定,房屋租赁部门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出租屋的租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今后深圳出租屋的租赁手续也将有所改变。《修改稿》规定,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制度。原有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将被取消。租客为暂住人员的,在办理租赁手续时,必须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单位承租人还须提供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记者周敏)(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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