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勋吴新春)尽管今年“五·一黄金周”天公并不作美,但对于来潭务工的陈先生来说,这个假期他和他的老乡们一直都在建筑工地上忙着。而他们却没能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得到两倍或两倍以上的薪酬。在我们随机走访的近十处建筑工地上,“加薪制”都没有很好的落实。
农民工:放假谁不想休息
在下摄司的一处建筑工地,来自湘潭县白托附近的陈先生告诉我们,春节以后他就来这里做起了小工,每天的报酬为30多块钱;而作为正式的泥工,日工资可以达到40元以上。我们问:“五·一”期间工地上放假没有?这位年过不惑的“农大哥”先是一愣,然后说:“那天上午下雨,下午才开始做事,晚上还加班把上午的损失补了回来。”
我们又问:那是不是当天就有90多块钱的报酬?这位中年汉子一笑:“哪里有那么多?听都没有听说过。”我们告诉他:法定假期内照常工作的,可以获得不低于三倍的报酬。他一脸茫然,连连摇头。
在另一处建筑工地,一位正在施工的农民工告诉我们,从5月1日开始,他们就在“与天斗”,一不下雨就开工。我们问:“你们这样加班是不是自愿?”他没有回答,只说:谁不想好好休息一下。
包工头:农忙时间才加薪
对于我们提出的“加薪”疑问,一位姓谭的工地负责人直言不讳:建筑工地上从来没有这样发过加班工资,“全市可能都没有这样的先例”。
他告诉我们,施工人员按出工的天数算工资,上一天班就有一天的钱,没有做事就没有报酬,这种计酬方式应该不在“加薪制”的约束范围。他透露,只有在“春耕”和“双抢”期间,因为大多数农民工都回家忙农活儿,为调动工地人员的积极性,他们会酌情加薪,一般会低于三倍。
劳动部门:非承包工资都应“有法必依”
带着遇到的这些问题,我们走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有关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建筑业的特殊性,一般采用承包性质进行的工程工资,不在“加薪制”的范畴。除此之外,都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按劳付酬。也就是说,农民工常见的“日工资制”应该发加班工资。
对于我市农民工加班未发加班工资的这种混乱现象,有关部门表示,他们将在近期内展开专项调查,为农民兄弟讨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稿源:湘潭日报)(作者:杨勋 吴新春)(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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