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随着彩票发行承包商杨永明的被拘捕,轰动一时的西安彩票事件真相渐显———“彩票事件”正在还原为“彩票造假事件”。更令人震惊的是,原陕西省体彩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杨永明的作假行径,在业内早就是个“公开的秘密”。 基于目前已公开的信息,人们有理由怀疑监管者的动机。如果监管者是清白的,他们有责任为质疑者释疑。其中,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公证机构,其责任更不应被遗忘。 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本原则的公证,是一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公证虽然被法律赋予了预定的公信力,但必须看到,公证并不当然值得信赖,公证文书也绝不当然有效。在个案中,不但当事人有权对公证行为提出异议,呈堂的公证文书也需借由法官的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其效力。如果公证行为没有履行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在程序上,这样的公证便断无公正与公信可言。 从性质上看,公证是一个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就在上月13日,司法部公布了《2004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其中便指出,要“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由此看来,公证介入彩票的发行与监管,绝不应是不加审查地宣读一纸公证文书。公证员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认真而谨慎审查开奖的每一个环节———但显然,在西安彩票事件中,我们完全看不到公证员在“预防纠纷”上的努力,甚至,连公证行为应遵循的最基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都远未得到践行。根据规定,每一位中得宝马大奖的人都要经过现场公证。公证的第一环节就是审核得奖人的身份证明。而据报道,造假者自行推出的三位“得奖人”用的都是假身份证,甚至联络方式都是假的。然而,这一切似乎都被现场的公证员所忽略。 更令人不解的是,有义务释疑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事发之后不是公开回应,而是选择了回避。公证机构赖以栖身的诚信正在流失,既不“公”也不“正”的“公证”变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这不知是彩票市场的悲哀,还是公证机构本身的悲哀? 公证行为信用流失的代价将是可怕而惨重的。如果放任这些现象的发生,我们的社会在不远的将来,将很可能面对这样的窘境:当人们展示一份公证文书时,首先冒出的都是相同的疑问,它是否真如其所称的那样“真实合法有效”———这将是多么可悲的事。 解决“不公正的公证”,有赖于对公证的立法。在本届人大公布的2004年立法计划中,《公证法》赫然在列。已然几易其稿的《公证法(草案)》亟待我们再往前推进一把,更亟待既得利益部门能有壮士断臂的勇气。我们期待《公证法》的及时出台,期待这部法律能够担负起规范公证行为,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权责的任务———更具体地说,《公证法》应明确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公证员的独立的法律责任。明确的罚责对于遏制“不公正的公证”更为迫切和关键。如果对公证中的失职,甚至渎职没有相应的罚责,如果垄断了公证市场的公证机构无须为公信的流失付出代价,“不公正的公证”是断不会凭空消失的。当然,于立法之外,通过行业自律加强对公证质量的控制,通过信息披露扩大社会对公证活动的监督,亦是解决“不公正的公证”的应有之义。 □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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