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14日电 (陈夏詹、方益波) 经营者以协议方式订立“价格同盟”是否合法?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以终审判决的形式对这种做法说“不”。
2000年5月到2001年8月间,泰顺县城关31户液化气经营者经多次协商,签订了泰顺县城关液化气联合经营协议,限定参与联合经营的各液化气经营者实行“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收款、统一分红”的“价格同盟”。期间,31户经营总额达330余万元。泰顺县工商局于2001年8月对上述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002年3月对各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分别处以1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20多户经营者不服,向泰顺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
泰顺县法院认为,31户液化气经营者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在物价部门指导价范围内实行“三统一”经营,但各经营者之间仍是独立经营,而非形成新的联营体,经营者的统一价格销售行为,客观上限制了各独立经营的液化气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竞争,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给予相应处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20多户经营者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同样认为工商局处罚有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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