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5月17日讯(记者 肖雄) 儿子张智勇因救助他人而溺水死亡,其行为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并被授予“湘潭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然而,在调查中发现,被救者与同往游泳的其他5名同学却存在见死不救的行为——在张智勇溺水时,他们不仅不施救,反而逃之夭夭并试图隐瞒事实真相。
儿子的死亡已经让张智勇的亲人伤透了心,然而更让他们伤心的是,他们的索赔要求却屡屡遭遇尴尬……今年3月,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的张姓夫妇,一怒之下将被救者赵某及其他5位同学的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这6位同学的家长进行经济赔偿。今年5月13日下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而这也是湖南省首例“见义勇为索赔案”。
救人者溺水 被救者逃之夭夭
时间得推溯到2003年9月5日,当日下午5点左右,湘潭市雨湖区曙光学校五年级96班学生张智勇与同学赵某等6人一起到湘江河边游泳嬉戏。
当时,赵某手持泡沫板在离岸约3米远的地方学习游泳,突然,一个大浪将手中的泡沫板冲走,无助的赵某在水中高呼“救命”。张智勇不顾个人安危,在自身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带了一块泡沫板游向正在江水中挣扎着的赵某,以实施救助。惊慌中,赵某突然抱住张智勇的颈部,并拿走了张智勇的泡沫板,并踩着张智勇的肩膀上岸脱了险。
赵某上岸后,和另外5名同学悄悄离开了案发现场,并没有没有向附近钓鱼的、挖沙的人员求救,也没有实施组织施救,留下不会游泳的张智勇在水中挣扎,致使张智勇被一浪接一浪的江水卷入深水区,不幸身亡。
见义勇为家属索赔起纷争
事发后,张智勇舍己救人的行为得到了其母校的高度肯定,也得到了湘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见义勇为奖励促进会的高度赞赏,他也被授予“湘潭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
之后,张智勇父母认为是学校管理不严教育不到位,事件发生后的5个多月中,他们曾多次找到曙光学校,要求学校给个说法并予以赔偿。2004年2月24日,考虑到张家的现实状况,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出面进行了调解,曙光学校同意支付张家一次性救助费1万元整。
作为施救者的亲属,张的父母认为,张智勇是为了救赵某而死的,其他在场的5位小孩见死不呼救,且隐瞒事实真相,他们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张家提出,作为6位小孩的监护人,他们的家长应该担负起赔偿的责任。
在2月24日的同一天下午,雨湖区城正街道办事处出面调解,让张智勇的父母与其他6位同学的家长面对面,就赔偿问题当面协商。协调会上,张家要求赵家承担4000—5000元的赔偿费,其他5位同学的家长每家1000元。而赵家只肯承担1000元以内的赔偿费,其他5位家长中只有两位愿意出1000元,另外3位家长则以家庭经济困难等为由,只愿出100—200元不等的道义性抚慰费。最后,这次调解以双方的不欢而散而告结束。
儿子献生命 尴尬父母上法庭
在张智勇死亡6个多月之后的2004年3月,其父母一怒之下将赵某等6位同学的家长推上了被告席,要求6位家长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5月13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张智勇的父母认为,张智勇在赵某生命处于危险之际,不顾个人安危前去营救,献出了宝贵的生命,赵某是直接的受益者,其父母应负有主要赔偿责任。他们同时认为,赵某被救上岸后,岸上其他5个小孩只要呼救,张智勇完全有获救的希望,但他们隐瞒事实,并把张智勇的衣服、书包藏了起来,直到事发当晚8时许,在其中一名家长的追问下,才将张智勇溺水身亡的情况说出。因此,其他5位小孩的家长也应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也应当予以赔偿。
赵某的母亲认为,张智勇舍己救人,对张家进行适当的补偿是应该的;但因为其家庭经济困难,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补偿,赔偿6万元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并称她和赵某父亲已于1997年5月离异,两人均为下岗职工,无生活来源;而且今年元月21日,赵某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受伤,至今未痊愈,已经花去医药费3130元,而肇事司机无力赔偿。
其他5位家长认为,他们的小孩不是直接受益人,且小孩年龄小,只有10岁,不懂事,无施救能力。他们只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赔偿;但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受张家的要求。
张智勇的父母认为,几位家长家庭困难固然值得理解,但这并不能作为对方不予赔偿的正当理由。他们表示,儿子见义勇为使赵某得救了,而自己的失子之痛谁来同情?自己年老以后的赡养义务谁来担负?他们一再强调,自己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高。
在5月13日庭审结束时,法庭宣布调解无效,将择日宣判。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作者: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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