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长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齐魁范涉案千万元的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案进行公开宣判 | 齐魁范(右)被带入法庭 | 新华网吉林频道5月19日电(胡春晓、李亚彪)1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长春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齐魁范涉案千万元的贪污、受贿、单位行贿案进行公开宣判,齐魁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开庭审判时,55岁的齐魁范并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而是法院为其指定了律师。齐魁范也没有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丝毫的辩解,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书,表示对指控的内容都承认。宣判后,齐魁范当庭不打算上诉。 检察机关指控,齐魁范在担任长春市粮油食品供应总公司总经理兼长春市第十粮库主任期间,设立账外资金,采取多转工程款和虚开工程款发票、虚开运费发票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人民币764万余元;以索要回扣款和出让土地的手段收受、索取人民币160万余元;为单位谋取不当利益,用公款行贿人民币8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这些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大量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齐魁范也供认不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齐魁范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齐魁范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期间,能够主动坦白大部分贪污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全部收缴,没有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等一些情节,齐魁范尚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决定以贪污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齐魁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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