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因为少了许多繁琐的手续和证明文件深受市民欢迎,而辽宁省民政部门刚刚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十项措施又增添了许多人性化的做法。昨日,记者了解到,今后在没有户口簿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放得开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申请补领有突破
对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如果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书面声明说了算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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