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人大代表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 可是未能实现
吉林省乾安县年仅16岁的农村少年陶汉武在县政府反映问题时从意外跌倒昏迷到死亡,在场的县政府干部没有一个人“见义勇为”。
看到这条消息,我为这些国家干部的不作为感到羞耻。据报道:乾安县委政法委书记高晓天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当被问到“为什么没有干部帮助抢救生命”时,他回答:“事件发生时间比较晚,当时县政府工作人员可能已经下班了。”听到这样的答复,我无意责备这位领导对于下属的关爱,可我想问一句:救人一命是不是要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接受特定的施救?干部们下班了就没有义务救人了,非得等到上班的时候救人?打一个很朴素的假设,假如当场晕倒的是在场的某个干部的子女或者亲戚朋友,他们能以“没手机”“电话不好使”等借口推托吗?
类似国家干部见死不救的新闻报道并不少见。之前,宁夏吴忠市副市长王明忠率队分乘9辆轿车下乡视察农田基本建设途中,在一桥上遇上13岁女学生王萍。王萍躲避车队时不慎连人带车一起掉到桥下。面对在水中挣扎的女生,二三十位领导站在岸上观望,竟无一人下水援救,致使该女生活活淹死。新华社还报道,湖南望城县星城镇农民龙松林被车撞倒,生命垂危,恰巧该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国新驾私车经过,群众拦下王的车要王帮忙送伤者到医院,并将龙松林抬上了车,但王就是不肯开车,后龙松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全国上下都在讲干部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是“人民”这一宏观概念一旦具体到某一个普通百姓,我们的某些领导干部便忘记了执政为民的真正含义,也就因此衍生出了一些“冷血干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对于那些见死不救、视百姓生命如粪土的国家干部,我们不能仅仅给予道德方面的谴责,在道德建设缺乏效力的时候,能不能有更强硬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见死不救事件,对当事人除了党纪政纪的处罚以外,是不是也应该进行刑事处罚呢?特别是那些见死不救的领导干部以及法律规定的具有救助义务的警察、医生等。
在埃及,法律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及镑的处罚。面对一次次的不幸,曾经有人大代表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可是未能实现。为了类似“跪地求助、无人理睬”的悲剧少发生,我呼吁尽早给惩罚“见死不救”营造出相应的司法环境,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见死不救”者得到法律的严惩。到那时,见死不救,该当何罪便有了最好的诠释。鸿水(北京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