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款遭扣申请国家赔偿
1996年7月,盐城市公安局在办理桑某诈骗案时,发现桑某将诈骗盐城市棉麻总公司的114.67吨棉短绒(价值57.33万元)和80万元转交给孙环龙,将42.46万元转交给黄利成,用于归还孙、黄二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盐城市公安局遂扣押了孙环龙76.1万元、黄利成51.9万元。
孙、黄二人均认为公安部门扣押的是其合法财产,不是桑某的赃款赃物,遂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去年12月26日,盐城市公安局审查后作出赔偿决定认为:在扣押孙环龙的76.1万元中,有1.87万元属于孙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在扣押黄利成的51.9万元中,有36.54万元属于黄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但孙、黄二人认为认定的事实有误,公安部门扣押的财产均是他们的合法财产,应当全部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于是他们又向江苏省公安厅申请复议,今年2月16日,复议结果维持了盐城市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孙、黄二人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省高院5月8日立案受理。
案情复杂首启听证程序
为了证明各自数十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法性,孙、黄二人作为赔偿请求人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同样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盐城市公安局和复议机关的江苏省公安厅为了证明作出决定及复议的正确性,也拿出了充分的证据。由于双方观点在某些关键事实上相悖,因此双方提交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有可能存在问题。
为何在此案中破天荒地启动听证程序?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李主任告诉记者,对于这样一起情况复杂的案件,如果法院还是运用原先不公开的“书面审”———涉案各方只要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证据后就行了———那承办法官在短期内将很难弄清楚案件的本质。假如遇到各方提交的证据相冲突,并且都不能排斥对方的证据,审理起来就更麻烦。李主任说,原先国家赔偿案件审判方式不够细化,省高院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而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并于去年10月份出台。这个《规定》突破性地创设听证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法官迅速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于是,他们决定在这个案件中首次引入听证程序,以改变十年来的“书面审”模式。
记者直击听证程序现场
昨天上午9点,此案在省高院一楼法庭正式开审,由全省十佳审判长、该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立香法官独任审理。记者在听证现场看到,赔偿请求人孙、黄二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盐城市公安局、复议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分列在审判台的左右。吴立香法官宣布,听证应围绕司法侵权损害事实与后果、赔偿的范围、方式与数额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孙、黄二人与盐城市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围绕着公安局扣划钱款是否越权、扣划钱款是否违反程序以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公安厅复议维持是否正确等焦点,举出了大量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一天的听证中,吴法官通过当事各方对案情的陈述,迅速发现了孙、黄二人与盐城市公安局对于争议事实均缺少一些关键证据,于是告知他们补交证据,法院择日再审。
本案各方支持听证程序
听证结束后,记者通过采访发现,该案各方均支持法院适用听证程序。
赔偿请求人孙环龙的代理律师———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王昌来律师告诉记者,省法院启用听证程序,就等于给涉案各方提供了阐述观点的“舞台”,各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法律适用等可以展开面对面的交流,这样也便于法官了解案情。本案复议机关的出庭代表———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张兰青说,他们完全支持法院采用听证程序,这样可以增强国家赔偿案件审判的透明度,面对面进行交流也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其最终处理结果也便于涉案各方接受。而运用“书面审”,相关材料、证据堆积在卷宗里一股脑交给法官,法官也不容易搞清案情。本案其他当事人对法院推出听证程序也表示欢迎。
听证程序促进“阳光审判”
吴立香法官告诉记者,去年同期审结的案件中,均采取背对背、不公开、书面审理的方式,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不见面,赔不赔、赔多少,完全由法官根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做出决定。由于审理过程不公开,工作没有透明度,往往被指责为暗箱操作和官官相护。如今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定案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审理程序公开、透明,这样就给当事人提供了基本的程序保障。虽然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改变了《国家赔偿法》施行10年以来不公开的审判方式,真正实现了“阳光审判”。
快报记者 宗一多 实习生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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