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新京报》有文《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胪列近年“冷血干部”见死不救之事,提出“让‘见死不救’者得到法律的严惩”。笔者以为,这种对“冷血干部”愤慨之情可以理解,但让“见死不救”列入法律,却是法律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的非理性做法,并会成为一种道德专制或暴力。
“见死不救”是我们这个时代多次被提起的严峻话题,它具有着强烈道德谴责意味。正常情况下,这样的谴责足以成为一个人一辈子的道德负担(历史上并没有什么时候用法典规范惩治“见死不救”),由于传统的中国人的家族聚居方式和政府官员德政考核的原因,道德规范的力量还是相当有效的,当然,除了那些乱世除外。但在越来越成为“陌生人社会”(家族逐步聚居解体、流动生存发展、熟人交际式微)的今天,屡屡出现见死不救的“冷血干部”,还有不时见诸报端的“冷血群众”,这是我们整个社会耻辱的印记。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就像历史上的宋代初年,经过五代十国之乱,当时人心很是“不古”,于是有一个孔承恭的大理寺丞向皇上建议,在要道刻上“少避长,去避来”,否则“违者如律”,他觉得这样可以“兴礼让而厚风俗”。当然,他的想法没有变为现实,而他自己则成了“人多笑其迂阔”的人。
今天,以见死不救这种最为极端的道德恶行为标志的道德困境,是否可以用法律拯救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首先面对他人之“死”,“救”往往是有很大风险的,任何人没有规定一个人的必须冒生命干事的权力。所以,“救”与不“救”,是个人的选择,是道德的领域。不过,作为享有国家权力和人民厚望的领导干部,救与不救就不仅是个人的道德选择问题。他们作为一方的公众人物,其道德行为是其政治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道德的污点就意味着政治形象的某种不合格,政治人物因道德劣行下台的例子古今中外都有。所以,对于政治人物的“见死不救”等道德污点,应该建立相应的干部管理制度,并使媒体成为现代这个陌生人社会的道德揭示、谴责、监督的重要力量。李万刚(北京编辑)新闻搜索搜索条件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所有时间 昨天以来 3 天以来 7 天以来 15天以来 30天以来 60天以来 90天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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