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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万刚入狱8年被释放 疑罪从无成审判基本原则

NEWS.SOHU.COM  2004年05月28日16:27  来源:CCTV《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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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观众朋友中午好,欢迎走进《共同关注》。随着我国司法进程的加快,执法人员在办案的时候越来越尊重当事人权力和案件的相关证据。可是,司法人员在办理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时,总会遇到这样一类案子,犯罪嫌疑人虽有重大嫌疑,但掌握的证据又不足以定罪。也就是说,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客观上却存在着重大的疑点;如果不对被告人做出刑事处分吧,却又极可能因此而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在这样的案件里,执法人员怎样去保证当事人应有的权力呢?在云南省昭通地区巧家县,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

  1996年1月2日晚10点左右,在云南省昭通地区巧家县的红卫山,该县22岁的女青年陈兴会被人残忍地杀害,尸体在案发第二天下午被人发现。接到报案,巧家县公安局的刑侦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很快他们便得到一条线索。有人反映: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声称,案发当晚和陈兴会在红卫山约会时遭人袭击。这一线索引起了刑侦人员的高度关注,他们开始重点查找孙万刚。

  巧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陈斌:当天下午六点过就开始找,找到夜间十一点半左右,我们在孙万刚的同学罗毅的住处找到孙万刚。

  孙万刚,20岁,巧家县人。据孙万刚回忆,案发当晚,当他与女友陈兴会躺在红卫山的一块草坪上休息时,遭到他人袭击。

  孙万刚:在玩的时候,不知道是谁用啥子给我的头上打了一下,当时我就昏倒在这个草坪上。等我苏醒的时候,陈兴会已经不在这个草坪上了,只发现我这个头上打了以后,血就流下来了,我的衣服这些地方都有血。那个时候我就从草坪上往回走,没走多少步,我就听到电力公司这个方向,有一个说话的声音,像陈兴会的声音。这个时候我就从这里上去,上去在这个水池的地方,我就看到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他拉住陈兴会朝水池走去,那个时候我就叫“兴会走,我们回去了”,陈兴会也没有说话。那个男的说“走,走那里?我们是派出所的,专门来查卖淫嫖娼”,他说他们下面还有几个人。这个时候那个男的就说你头上有伤,你回去给伤口包一下,我就不走,我就站在水池边上,站在那里不走。这时他就随手拿出一把,我看像是一把刀子,他说“你走不走,不走我就给你脸上留个记号”。当时那个时候,我心里面也很害怕了,这个时候然后我就离开红卫山。

  孙万刚告诉记者,离开红卫山后,他径直去找朋友罗懿,罗懿不在家,于是他调头去了另外一个朋友曹先亮的住处。

  曹先亮:9点多,10点钟,他到我那里,进来的时候看到他的头部,看上去有点开花了,开花迸裂那种,还是比较恐怖的。

  听过孙万刚讲述自己与女友陈兴会在红卫山的遭遇,曹先亮立即找人前往红卫山寻找陈兴会,孙万刚则由于头上有伤而没有重返红卫山。当晚曹先亮等人没有找到陈兴会。第二天,孙万刚与曹先亮等人一起继续四处寻找陈兴会,直到深夜他被刑侦人员找到并被带进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孙万刚向刑侦人员详细介绍了自己与女友陈兴会昨晚在红卫山的遭遇,而听完他的介绍,刑侦人员却疑问丛生。

  巧家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陈斌:一个就是他对他的女朋友不在,这个问题上 没报案,因为从他本人陈述他女朋友不在,到我们公安机关找到他,已经是27个小时以后的事情。

  女友身处险境却不报案,这确是有悖常情,而对此孙万刚自有说法。

  孙万刚:我把在红卫山发生的这个事情告诉了曹先亮,我问曹先亮这种情况是不是报警,曹先亮当时他就告诉我,这个男人不知道你眼睛是近视,也就是不知道,你看清楚没看清楚他,就让你离开红卫山,也就是说他对陈兴会,不可能做得太过激了,最坏的也就是陈兴会被强奸,如果是这种情况,去报案反而对陈兴会的名声还有影响,曹先亮就说暂时不报案。

  对于孙万刚的说法,曹先亮表示由于时间过于久远,他已经没有记忆。除了对孙万刚不报案提出质疑之外,刑侦人员对于孙万刚在女友遇险之后的求助方式也感到异常。事实上孙万刚的姐姐家距离孙万刚与女友陈兴会分别的地方不足50米,危急时刻,孙万刚竟然没有到姐姐家求助,反而舍近求远,直接去了大约两公里以外的朋友罗毅家。孙万刚的种种辩解无法打消刑侦人员的疑问。随着调查的深入,新的疑点又出现了。孙万刚声称:案发当晚他所穿衣服上的血迹是他遭人袭击后,自己头部出血滴落的,血型应该为B 型。然而经过鉴定,刑侦人员发现孙万刚的衣服上竟然存在AB型血迹,而AB血型刚好是死者陈兴会的血型。

  孙万刚:在我衣服上有AB型血迹吧,也就是在草坪上,就是在我被打的同时,陈兴会也被打,可能会染上陈兴会的AB型血。

  鉴于孙万刚身上存在诸多疑点,刑侦人员最终将孙万刚确定为本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后,刑侦人员开始探究孙万刚的杀人动机。通过讯问,刑侦人员了解到,孙万刚为陈兴会曾向自己的两位朋友借过350块钱,案发当天早上,其中一位朋友打来电话询问钱的事情,由此,刑侦人员猜测陈兴会未能及时还钱,而现在朋友电话催要,很可能是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动机之一。另外,刑侦人员认为孙万刚的杀人动机很可能还有另外一个,那就是当他知道陈兴会曾经有过男朋友之后,气急败坏。

  孙万刚:她以前有男朋友,我也知道,作为这些东西吧,我们就是,她以前有男朋友这些,不影响我和她之间的恋爱。

  虽然孙万刚对于刑侦人员的种种质疑逐一进行了辩驳,但是就连他本人也承认,在这些辩驳当中的确存在着许多不合情理的地方。

  孙万刚:这个事实经过嘛,因为我自己看来,也是不合情理,有很多地方也是比较矛盾,但是事实就是这样。

  在确定孙万刚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后,刑侦人员对孙万刚进行了多次讯问,而孙万刚最终也承认亲手杀死了女友陈兴会,并4次做出有罪供述,不过根据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刑侦人员至今也未能找到本案至关重要的物证——作案凶器。鉴于孙万刚已经承认自己有罪,1996年4月30日,巧家县公安局对其予以正式逮捕,同年8月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昭通分院对其提起公诉,同年9月19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孙万刚:听了判决以后,我当时就晕到在法庭上了。

  1996年10月10日,孙万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孙万刚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7年9月19日,裁定撤销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1998年4月28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依旧认定孙万刚杀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据此于1998年5月9日再次判处孙万刚死刑。孙万刚不服,于1998年5月26日二次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并由此于1998年11月12日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主持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之后,孙万刚被送进了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期间,他不断地向司法部门进行申诉。这时,根据1997年1月1号修整后的《刑法》,“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出台。顾名思义,疑罪从无就是说,任何公民在法庭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而法院只有经过充分,有效地认定有关证据以后,才能确定公民是否有罪。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变化,孙万刚的案子出现了新的情况。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予以复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随即成立了复查小组,对此案全面展开复查,并发现了诸多疑点。

  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李雪红:有一个疑点比较大的,现场提取的两个钮扣和一个皮带扣。

  在现场勘察所取得的物证中,复查小组发现刑侦人员曾经在现场找到两枚纽扣和一个皮带扣,这些东西很可能是杀人凶手作案时遗留下的,然而经过比对,其中一枚纽扣是陈兴会裙子上的,而另外一枚纽扣和皮带扣却并不属于孙万刚。在众多疑点当中,最为引起复查小组关注的当属孙万刚的四份有罪供述,这四份有罪供述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而且与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不相吻合,对于自己的有罪供述,孙万刚始终坚持是刑侦人员对其采取刑讯逼供的结果。

  孙万刚:在十多天时间中,他们给我上了手铐,吊起来,用皮鞭、棍子这些来抽打我。

  巧家县公安局陈斌:我们在办案当中都严格地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他不打不骂。

  尽管刑侦人员矢口否认在讯问孙万刚的过程中,曾经对他刑讯逼供,但是按照当时与孙万刚在同一看守所的其他被关押者的说法,孙万刚在被从巧家县公安局转送到看守所时,确实伤痕累累。

  其它被关押者1:脚上、手上和背上、前面,都有伤,明显的伤。

  其它被关押者2:巧家县天气热,都是光膀子,或者穿一件背心,他那膀子伤都是黑伤疤。

  通过认真调查了解,复查小组感到孙万刚杀人案疑点重重。

  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李雪红:现在来说,这些证据肯定是不能定罪的+我们自己提出这个案件有错误,要求法院再审来纠正这个案子。

  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正式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决定再审此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久便做出回应,决定对此案予以再审。在再审过程中,法院主要针对当初两个主要定案依据进行审查,也就是孙万刚的四份有罪供述和他在案发当晚所穿过的衣服上染有AB型,也就是与陈兴会相同血型的血迹。

  云南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梁子安:对这两个主要的证据方面进行了审查以后,就觉得你要作为定案的根据来说,还欠缺一点,所以最后我们再审得出的结论是本案证据不足。

  审查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两个证据都不能充分证明孙万刚就是杀害陈兴会的凶手。根据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认定孙万刚杀人证据不足的前提下,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宣判: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疑罪从无我们可以肯定这样一个前提,疑罪,意味着既可能有罪,也可能是无罪的,对不对?那么我们现在选择他无罪、那么我们可能就把那些有罪的人给排斥掉处掉了。也就把这一部分人给放纵了,这显然是放纵犯罪,但是如果我们再反过来说,我们不做疑罪从无,而我们做疑罪从有。结果是什么样呢?我们就会把那些可能无罪的人给定了罪了,这里面,所以一方面体现人权的保障,另外一方面也体现了我们这种司法的科学性,我疑罪从无,我把你有罪放掉了,我将来还可以搜集证据,我发现了证据我可以再抓来我再判你的刑,而如果疑罪从有,我们把这些无辜的人判了刑,这个后患是无穷的。

  由于孙万刚被无罪释放,陈兴会的案子又一次成了悬案,而办理此案的巧家县公安局表示将继续此案侦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或者说生命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就不能认定,所以这样一种原则的确立,最大程度的保障了我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要求我们的办案机关特别是我们控方,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必须要搜集大量的确实的足以认证被告人有罪证据。否则你所办的案件,就有可能到法院这里被证据所不足作出无罪的判决。

  主持人:入狱8年之后,孙万刚被无罪释放了,也许有些人无法理解为什么要让一个有着犯罪嫌疑的人逍遥法外,然而这正是我国法律更加尊重公民的尊严和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在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疑罪从无确立为我国司法审判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正在走向成熟,走向进步。好了,观众朋友,感谢您收看今天的《共同关注》,明天再见!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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