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激辩
因女友被夺后,辽阳灯塔市人张忠汉于2001年4月17日,从大连市锅检所技术服务公司经理梁云家手中借来“铱192”放射源(此放射源是辽宁劳安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梁的公司干活带来的,之后梁暂借一块留在公司中),上门寻仇……辽阳灯塔市公安局的两名警察和一名协勤人员在处理这起凶杀案时,因受“铱192”辐射,相继患上多种疾病,基本丧失了工作能力。在私自滥用放射源的有关责任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后,原告方将放射源管理单位———辽宁劳安无损检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大连市锅检所技术服务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一并告上了法庭,已故张忠汉也被法院追加为被告。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780余万元。
继2003年11月18日首次开庭后,昨日,辽阳灯塔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索赔案。
除张忠汉外,其余被告三方全部到庭。三个单位与民警的伤残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成为本案争论的核心问题。
焦点一
张忠汉是否应是惟一被告?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成为被告的三个单位与民警受辐射致残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张忠汉才应是本案的惟一行为责任人,如果谈到赔偿,张应该负有最主要的责任,而原告不应只提到三个单位的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梁守仁则认为,不起诉张忠汉作为本案的被告,是因为张忠汉目前下落不明、生死不知,没有赔偿的可能,而原告则有权选择哪个被告人作为承担赔偿的责任人。
焦点二
民警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过错?
被告方在庭上明确提出,要先分清过错再谈赔偿责任。被告方认为,民警也是有责任的,办案时有责任查明作案工具的来源,民警把“铱192”放在办公室,造成辐射致残也与民警自身疏忽有关系。
梁守仁律师则不同意被告对公安民警的片面指责。
焦点三
三被告单位责任到底有多少?
被告认为,张骗借出铱192放射源时,大连市锅检所技术服务公司并不清楚张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三人致残的直接责任人。铱192放射源原来是以设备的形式存在的,是张忠汉私自拆掉外包装,使放射源裸露,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原告认为,被告当时就清楚“白链”为何物,却不妥善保管,而在没有任何手续和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借出,能说没有责任吗?而被告从公安局取回该源时也没说明它的害处,责任难逃。
被告大连市锅检所技术服务公司另外表示,是梁云家因为跟张忠汉的私人关系才借出了放射源,是个人行为,不是单位行为,应由梁云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亦不同意此说法。
另外, 被告方要求重新对三人目前的伤势做出鉴定,认为赔偿也应据此确定,而不应依据几年前的鉴定结论。昨日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张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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