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卖假广告不怕鼻子变长?
世界无烟日又近了,今年的主题是“控制吸烟、减少贫困”。不过这两天,为这事吵得沸沸扬扬的却是个有钱的名人,至于多有钱咱就无从得知,因为没见过他的税单。
据报道,影视明星王志文因为给某烟草品牌做广告引起湖南省健康教育协会的不满,进而要求其向湖南公众道歉。
且莫说国家不提倡吸烟,电视上不能发布烟草广告也早有法律规定,王志文这错犯得忒离谱了吧?
后来有人发现,这个广告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世纪初,只不过是等着时机拿他来“说事”。王志文也出来澄清说,他是代言企业而不是烟草,自己是被人“玩”了一把。
有人说,没几个人凭对名人的崇拜去买东西了,不必大惊小怪。也有人打抱不平,说这是厂家和广告商的事,和王志文没啥关系。
广告→烟民 真的没有影响?
真的没有影响?看看昆明医学院万文鹏教授的追踪调查:少数民族能喝酒被认为与生俱来,但调查发现,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开始大量喝酒只是近20年来的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告的影响。他们经常反问调查者:“既然要限制饮酒,为什么汉族人还要生产出那么多酒?电视里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酒广告?”
回到吸烟问题。据广东省控烟协会秘书长黄本甲介绍,青少年吸烟有增长趋势,年龄也越来越小。而研究发现,广告是诱导青少年加入吸烟行列的重要原因,烟草或烟草企业往往通过名人把吸烟与成功、放松、健康、自由、美等联系起来,因为影视名人是对青少年行为影响最大的三类人群之一。
饱受吸烟之苦的恰恰是这两类人群,贫困者和青少年。
名人→广告 真的不必负责?
真的没有关系?王志文抽过烟,而且烟瘾很大,当然这是他的自由,我们没有理由说三道四。但问题是,他不仅没有抽过代言企业的烟,而且对该企业也没有任何了解,因为“在做广告前才特意询问了该企业的业务”。
如果我说某菜馆的菜非常美味,然后说我从来没去过,你一定会骂我个狗血淋头。可在广告界,这种事情天天发生着呢———某香港明星一脸笑容夸她用了几年的减肥药如何好,其实这种药拿到生产批文才不过一个月;一位名人只有女儿,却举着某保健品口口声声“我儿子一直用它”。
连小孩都知道撒谎不好,名人没理由不知道吧?可露个脸就有上百万白花花的银子,谁能不动心?人为财死本无可厚非,但名人们往往斤斤计较于钱的多少,丝毫没考虑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
小孩撒谎是要被打屁股的,说谎的名人自然也应该“挨板子”,更何况带来了不良影响。
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是百事可乐年轻一代的象征,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一时公众哗然,他也被列为知名度高却普遍讨厌的人物。如果说这是道德惩罚,那么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遭受的就是法律制裁,他因为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法律→名人 虚假广告真的没有办法?
但在国内却鲜见这种法律约束。广东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介绍说,《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没有提到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应该加入这一条款。而且名人已从公众形象中获得经济与社会利益,应对名人广告进行更严格的限制,如提高虚假广告的罚款———《广告法》规定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还不够广告费的零头。
难道现在就没有办法?来看上海静安区法院对范志毅与《东方体育日报》关于名誉权案的判决书:“即使原告认为有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这段足以载入历史的判词也给名人提了个醒———公众人物的权利永远要服从公众利益。
赚钱不要紧,可别骗咱老百姓。
本报记者 闫修彦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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