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李薇薇)我国目前有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记者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对于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护、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在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中均有系统的规定,并规定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拐卖、绑架、出卖、收买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在这些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中,还对保护儿童权益的政府职能、社会参与、工作原则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有比较完整的规范。
此外,我国还相继签署和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责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责议定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2002年10月,国务院还重新修订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违禁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的经济惩罚。(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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