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 贺妍 河南报业网讯:5月21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何明中在为董福民劳动后回家途中,因事故死亡。后何明中的妻子董英私自与董福民签订协议,由董福民赔偿董英(董福民之姐)23600元。但死者何明中的父母却对儿子死亡后的赔偿问题一点不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讨回晚年丧子对自己造成的损失,便一纸诉状将董福民告上法庭。 原告何松白,男,54岁,刘秀枝,女,50岁系夫妻二人,其子何明中今年26岁。2003年9月18日何明中随其妹夫董福民组织的包工队给他人盖房,9月23日晚收工后,何明中驾驶董福民提供的无牌照150型拖拉机回家,途中因路面光滑,刹车失灵,车辆翻入路边的沟内,何明中身受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何明中没有驾驶执照。2003年10月20日,被告董福民与何明中的妻子董英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医疗费、抚恤金共计23600元。在被原告何松白、刘秀枝告上法庭后,董福民辨称此事已经达成了协议,原告无权起诉。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何松白、刘秀枝之子何明中在为雇主董福民工作时伤亡,二原告作为受害人父母有权要求赔偿。被告董福民作为工程承包方,对所雇人员在施工和下班途中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且被告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使用临时工,并为工人上下班提供没有牌照的拖拉机而疏于监督和管理,致使何明中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之子何明中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而驾驶拖拉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董福民赔偿二原告何松白、刘秀枝损失63678.98元。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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