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一辆货车夜间行驶中14万余元货物不翼而飞,事发后,此案一直未破,以致丢失货物未能追回。为此,货主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其为飞贼“埋单”。
运货途中被盗
南京某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个体货车司机孙某有着长期的业务关系。去年8月9日,电信设备公司又派人找到了正在等生意的孙某,要其将价值512960元的通讯产品送往河南安阳市。装货完毕后,电信设备公司罗某携带发货单一同前往目的地。次日凌晨1时许,当货车行驶到山东省定陶县景店收费站时,工作人员发现货车车厢上盖货的油布被划开一条大口子,在工作人员的提醒下,孙、罗发现车上价值142808元通讯器材不翼而飞。
案发后,孙、罗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次日,二人回到南京,罗将记载收货方实收货物发货单交回公司。当日,电信设备公司又制作了一份《承运货物丢失情况》材料,让孙在上面签署了“以上事情的发生地点经过属实”的字样。孙签字后,电信设备公司给孙2500元运费。
双方各执一词
由于此案一直未破,丢失的货物亦未能追回,今年2月,电信设备公司一纸诉状将孙告上法庭,要其赔偿货物损失14万余元。近日,江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原告电信设备公司表示,其与被告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应对丢失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则称,其与原告之间未订立运输合同,亦未接受原告让其承运的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其只负责为原告运货,货物占有权、保管权一直在原告处,原告还专门指派了押运员押货。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其与原告的关系实际是汽车租赁关系。故其对在运输途中,由原告押运员押送货物致货物丢失不承担责任。
法院依法定是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实际形成的是运输工具与司机的租用关系,被告作为随车雇来的人员,其义务只是安全驾驶,保证不发生交通事故,而对因安全行驶之外原因导致货物丢失的风险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朱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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