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没有房子,南京一女士与丈夫长期居住在婆婆家中,然而她们的婆媳关系却十分紧张,婆媳之间屡屡发生冲突,家中不得安宁。去年一年,这家的婆媳冲突竟20多次惊动“110”上门处理。夹在母亲和妻子之间的丈夫痛苦不堪,近日终于承受不住内心的压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求解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离婚请求未能获得支持。
丈夫:妻子和老母水火不容,只有离婚
41岁的王先生是一名自由职业者,李女士小王先生1岁。1988年,他们经自由恋爱结婚。刚结婚的那段时间,夫妻俩感情基础不稳定,时有吵闹,还曾经到法院去闹过离婚,婚后第4年才生了女儿。王先生在离婚诉状上说,因李个性太强,近年来夫妻矛盾增加。婚后多年来一家3口居住在他母亲家中,妻子不能体谅尊重老人,经常对老人动粗,多次使老人受伤害,在最近的一年里,仅“110”就曾20多次接警上门处理家庭纠纷,这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他与母亲之间的亲情。他认为,如果再和李共同生活下去,后果不堪设想。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和李的婚姻关系。
妻子:我对家庭尽了责,不同意离婚
李女士对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十分伤心,她在庭审中辩称,10多年前经法院调解处理家庭纠纷后,夫妻关系一直不错,有了孩子后夫妻关系更稳定了。丈夫曾经重病在身好几年,她都是任劳任怨,尽力照顾丈夫,维持家庭稳定。现在丈夫提出离婚是迫于其家庭压力,而他们的夫妻感情其实并没有破裂。丈夫对她仍有感情,加之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庭上,原、被告都显得很无奈,面对李女士的辩称,王先生陈述夫妻矛盾很多,自己的心理压力很大,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苦不堪言,坚决要求离婚。一个坚决不同意离,一个坚决要离,法庭调解失败。
法院:双方感情未破裂,不支持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10多年来,双方性格及待人接物确有不合之处,被告与原告家人相处中存在较多矛盾,加上原、被告之间关系不够融洽,使得夫妻关系不够稳定。虽然原、被告历经家庭一系列重大变化,夫妻间总体无根本性的利害冲突,目前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夫妻不和也与此有关。限于没有自己的房子等客观条件,原、被告与原告家人共同居住的现状短期内仍无望改变,原告母亲其实为原、被告一家已经作出了牺牲,被告作为晚辈应该讲究社会伦理道德,多尊重原告母亲及家人,积极检讨以往的不妥之处。作为原告亦应重视积极调处妻子与母亲的矛盾,同时夫妻间也应加强沟通交流。如果双方都作出真诚的努力,目前的夫妻状况是可以改变的。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间的感情并未破裂,故判决不准离婚。
■编后:
法院从挽救婚姻的角度出发,最终判决不准离婚。记者不知道这判决对双方分别意味着什么,是像法官希望的那样,夫妻两人从这桩离婚官司中好好吸取教训,各自检讨自己的不是,做妻子的向婆婆赔礼道歉,改善婆媳关系;做丈夫的则在老母和妻子之间当好“润滑剂”,从此一家人和和气气。还是心怀怨气,继续在吵闹中过日子,夫妻关系、婆媳关系丝毫得不到改善?如果是后者,那法官的一番良苦用心就白费了。其实人与人相处,不管是夫妻、婆媳、母子,还是亲朋好友或者普通关系之间,最要紧的就是宽容,为别人想想,一遇到什么矛盾,千万别想着自个儿有多委屈,如果是这样,只会越想越憋屈,越想越觉得别人对不起自己,这种想法一则让自己步入误区,二则不利于矛盾的缓解。人活着都不容易,何必? 妍文 陈迪晨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