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5月31日电 只因要报复与己有宿怨的人,某省直机关干部王某便持枪砸“花”他人宝马轿车。日前,哈尔滨南岗区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个月。
44岁的王某系某省直机关的处级职员,2002年7月10日,得知与他有矛盾的杨某暂住在南岗区闽江路某小区后,王某驾车来到该小区。王某找到杨某住宿的楼下时,看到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宝马525型轿车停在院内,便持“东风3”型运动手枪将被害人李某的宝马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前机器盖砸坏,又将四个车门踹凹,并向空中鸣枪。
经估价,王某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500余元。经有关部门调查,王某于案发当天所使用的“东风3”型手枪,是1997年11月15日五大连池发生持枪抢劫银行金库案后,当地群众上缴的私人持有枪支,后由其同事带回检验。2000年5月,其同事准备将该枪上缴时,被王某看见并将该枪要走,存放在自己的办公室内。
王某存放该枪支期间,省政法委于2001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收缴党政干部、政法干警等人员手中的非法枪支的紧急通知》,王某所在单位于2001年6月19日发布了《关于清理内部人员持有的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通知》,在这两份通知中均明确要求政法干警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条件违反规定动用、借用、藏匿收缴或保管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并要求将上述物品在规定期限内上缴有关部门,而王某在明知这两份通知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仍未将该枪支上缴有关部门。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将王某捕获。
南岗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持有他人收缴的枪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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