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标准、资金来源、申请和工作程序已明确
补贴总额=(人均面积标准-家庭实有人均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本报讯 (通讯员赵丽娟记者吴艳荣)笔者日前从省建设厅获悉,我省将用4年时间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4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5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6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2007年对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5月18日,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就此项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保障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及其成员: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二是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和其他不适合居住的房屋的,视为无房);三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及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保障方式:对极少数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一般应提供廉租住房,也可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大部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目前租住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核减租金。
保障标准(指导性标准):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是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一人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廉租住房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补贴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补贴总额是(人均面积标准-家庭实有人均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资金来源: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来源: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申请和工作程序:最低收入家庭申请提供住房保障,需向其所在的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市、县房地产(房改)部门进行核实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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