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赵中鹏通讯员吕英林)最近,一份关于北京市朝阳、丰台、昌平、大兴、房山、通州等6个区级法院审理的42起猥亵儿童案件调研发现,猥亵儿童案件犯罪主体几乎涵盖各类男性群体。专家建议,对侵犯男童性权利的案件,应比对强奸罪定罪论处。
调查发现,猥亵儿童犯罪群体从16岁至61岁均有,尤以30岁至50岁的中年男子为多,占70%。小学教师比例最大,此外还有干部、记者、歌手、公司职员、城市无业人员、外地农民等。他们多为初、高中文化程度,也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甚至还有获得博士学位者,不少人有犯罪前科。
调查表明,猥亵儿童案件分为偶发性和长期性两种。偶发性犯罪多为临时起意,侵犯对象是1人。罪犯往往采用诱骗、强迫、殴打等强制性手段实施猥亵或奸淫行为。长期性犯罪在教师犯罪案中最为突出,罪犯以帮学生检查作业、温习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办公室等地对儿童进行猥亵,更甚者实施强奸,且多次侵犯多名儿童权益,并威胁、恐吓被害人不得告知父母、朋友,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对此,有专家建议对侵犯男童性权益犯罪应比照强奸罪论处。受害男童遭受性侵犯的过程与女童遭强奸类似。这种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是男童的性自由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利,若不以强奸罪予以规制,而只因犯罪对象性别不同出现大相径庭的定罪量刑结果,显然与刑法制定初衷相违背,使男童、女童无法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因而,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以猥亵儿童罪的轻度量刑,显然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一致。另外,应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犯罪罚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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