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军华)虽然甲没说乙不好,但却说了丙比乙好,甲同样构成侵权。日前,本市一起“对比广告”官司作出判决,顺义区法院判被告北京世纪春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驰建材有限公司30万元。据了解,2003年7月,世纪公司与美驰的关联企业“美驰海外公司”签订了《木铝复合窗供货安装合同》,由美驰为世纪公司供应并安装位于果岭里项目5号楼、6号楼西单元的木铝复合窗,但后来该项目采用了另一种品牌的门窗。在购房户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后,开发商的解释是,通过考察,开发商发现美驰产品的工艺水平、管理方面都没有现在使用的这个厂家的产品好。而且这些解释内容还刊登在世纪公司自己的网站和焦点房地产网站的CLASS业主论坛上。
美弛认为,被告世纪公司侵犯了美驰的商品信誉。顺义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美驰公司的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在删除发表于网络上的侵权言论的同时,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比较本身,虽然说是另外一个更好,反过来岂不是说这个不好?这种对比能在客观上导致对他人的贬低。”著名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介绍,这种“比较广告”显然不妥,因为对比的产品属于同类,并且分享市场份额,而对比就能引导消费者的选择趋向,使其中一种产品的信誉下降,因此可以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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