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呼噜引来梦中横祸 住院治疗的赵景洲老人万没想到,自己的呼噜声竟会招来一场横祸—他在熟睡之中被同病房一名14岁男孩打豁了嘴唇。 古稀之年的赵大爷是一位高危脑梗病人。今年4月,赵大爷因脑梗塞住院。和他同病房的还有一名来此治病的14岁男孩。4月12日深夜,出乎所有人意外的一幕发生了:病房熄灯之后,被赵大爷的呼噜声搅得无法入睡的男孩从卫生间抄来一把扫帚,狠命拍向赵大爷的嘴,铝合金的扫帚杆当即被打弯,赵大爷的上唇被打出了一条几厘米长的伤口,鲜血染红了床单,医生为赵大爷的伤口缝合了20多针。被打之后,赵大爷嘴部难以正常闭合,每天只能进流食。每想起那晚噩梦般的经历,这位76岁的老人都感到不寒而栗,甚至老泪纵横。 赵大爷的女儿告诉记者,他们在事发之后向肇事男孩的母亲了解了情况。据这位母亲讲,赵大爷住进病房后,男孩就提出了赵大爷晚上睡觉时呼噜声太大,吵得他难以入眠。男孩的母亲为此向医院反映,希望能调换病房。但是院方表示鉴于条件所限,不能调换病房。于是,就在这名男孩出院前一天的晚上,忍耐了多日的男孩终于失去了控制。 现在,由于施暴男孩是未成年人,赵大爷一家在向其父亲张志宏追究责任的同时,也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赵大爷认为,他病情危重,在住院期间享受一级护理。可医院没有尽到职责,没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这起伤害事件的发生。“本来是来治病的,结果却在住院期间被打受伤,医院当然难辞其咎。”那么医院到底该不该对赵大爷的人身伤害负责呢? 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该怎么打? 当自己的人身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到损害时,如何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呢? 一、要选准管辖的法院。确定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受害人)要向被告(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起诉。由于侵权案件适用特别地域管辖原则,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当公民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受到损害时,他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或受到侵害后发生不良结果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要注意收齐有关证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当你主张赔偿时,就必须向法院提供加害人实施不法行为的证据,包括侵害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当时的情形等。此外,还必须提供:1.受伤的验伤单或伤势证明,主要是就诊的病历、伤情诊断、法医鉴定等。2.因伤治疗的医药费单据。3.因伤误工的期限,所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这些应根据伤势而定,可以请医生出 具证明,或由人民法院请有关医务人员鉴定。4.因治伤用去的车旅费等单据。 三、要熟悉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公民要到法院诉讼,必须熟悉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诉讼时效是很主要的一个方面,《民法通则》规定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此外,受害人还应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因为当公民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带来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需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受害人也应明确由谁负侵权责任,负何种责任以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等有关规定。 本报记者邱伟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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