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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安全运营法今起实施 杜绝安全隐患(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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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6月01日02:23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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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铁中遇到停电、着火等紧急情况怎么办?在站台等车时,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地铁、城铁中的标志都是什么意思?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将对这些情况给予明确的答复。而在此前的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李俊雄也曾经提出要加快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立法速度,使本市轨道交通安全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建议。
记者调查:
王巍/摄 卖艺、摆摊占了一半地铁通道
就在昨天,记者在地铁安定门站看到,刚刚下地铁站台阶,在通往售票处的通道上,卖艺的、做小买卖的小摊一个接一个,占了通道一半的路。再加上有人驻足挑选,本已狭窄的路显得更加拥挤了。此时正是上班高峰时期,来往旅客特别多,本来急匆匆的人,走到通道里都不得不放慢脚步,跟着人流一点点往前蹭。乘电梯的队伍排出老长,有些人干脆走楼梯。
在站台上记者还发现,尽管地铁工作人员在站台内来回巡视,不断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但还是有些人在车来时越过了黄线。
委员声音:北京应有地铁安全法规
政协委员李俊雄在乘坐地铁时也经常发现,在地铁出站口,常聚集一帮行乞以及聚众表演的人,使本来拥堵的通道更加不顺畅,一旦发生危险,后果不堪设想。李俊雄委员认为,地铁是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要部分,客流量也在逐渐增大。地铁安全关系着老百姓的安危,因此应该加快有关地铁安全的立法。他说,我国现在全力提倡建立应急措施,地铁安全法的出台,也包括了在地铁系统建立应急系统。
李俊雄委员还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缓解目前地铁面临的一些问题肯定起到了相当的作用。同时,他希望能够尽量将《管理办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给乘坐地铁的老百姓以更大的安全保证。
新闻进展:《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在地铁中遇到停电、着火等紧急情况怎么办?在站台等车时,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地铁、城铁中的标志都是什么意思?为配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昨天,地铁运营公司在复兴门、建国门、王府井、东直门等站点,开展了专项宣传教育活动。《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文被制作成了简单易懂的漫画、顺口溜,分发给过往乘客。如果哪些乘客有问题、有建议,还可以现场提出来。
“地铁中应该严禁吸烟,同时有专门人员进行检查,不服管的还可以处罚。”乘客张大妈在看到宣传材料后,立刻将自己的想法说了出来。她说,尽管地铁中有明确要求不许抽烟,可有些乘客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或者人多的时候,径自点烟,危害自己和他人的健康,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她建议,不但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还要加大处罚力度,遏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今天开始,擅自进入北京地铁轨道的行为将被视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同时,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拦截列车;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强行上下列车;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等九种行为,将被视为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办法》的第十九条还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
业内评说:《办法》使管理更加行之有效
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安监室主任张建贤表示,地铁安全需要运营单位和乘客共同来努力。以前地铁运营公司只是自己制定了一些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乘客须知等等,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法规性制度。《办法》的施行加强了安全运营上的硬性约束,使管理更加行之有效,有章可循。
他举例说,《办法》中明确规定,一条地铁新线正式运行前必须经过3个月的空载和1年的试运行后才可报批,以前这方面的规定就不是很明确。按照规定,北京地铁13号线和八通线现在就仍然是在试运行。
王巍/摄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内禁止设置商业摊点。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一切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信报记者 闫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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