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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临时凑法官皆军人美军法庭开审虐俘兵(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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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6月01日08:17 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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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军事法庭 不久前,美军特别军事法庭裁定:美军军士西维茨被控虐待伊拉克战俘罪名成立,判处其一年监禁。迄今为止,检察官已指控七名美军士兵犯有虐待战俘罪。美军方承认驻伊美军可能存在系统性的虐俘现象,因此还将继续展开深入调查。
临时“搭台”有三种形式
美国的军事法庭有三种:特别军事法庭、通用军事法庭和简易军事法庭。特别军事法庭相当于普通轻罪法庭,配备三人陪审团,用于审理罪责较轻的案件。通用军事法庭审理重罪案件,其陪审团至少要有五名以上成员,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则必须配备12名陪审员。简易军事法庭处理罪责最轻微的案件,由一名军官独自审判。
上述三种法庭虽然在构成、审理方式方面有差别,但组建原则都是一致的:“针对个案、临时设立、审完即撤”。美军中没有常设性的专门军事法庭,这是其军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美国对此的解释是:军队执行作战任务机动性强,尤其是海外用兵时不可能专门编制常设性的军事司法部门。如果确有需要,则从军队中抽调律师、法官和陪审员,临时组成军事法庭,审判结束,这些法庭工作人员立即返回本职岗位。
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美国认为军事审判权是军事统率权的组成部分,军事司法首先要为军队指挥控制服务,因此在美国军事法庭上,检控官、法官以及陪审团部分成员都由指挥官担任。当然,被选任为检控官、法官的军官通常也具有相当的法律修养。
指挥官对下属量刑起重要作用
对于违纪犯罪的军人,指挥官首先应展开调查。然后决定是否予以军事行政处罚,甚至开除被调查人的军籍。
如果指挥官认为罪行较重应当将被调查人诉至法庭,那么他将案件送达到上级,由上级指挥官临时召集军事法庭。
案件一旦正式移交军事法庭,军方则从受过专门司法培训的军官中委任一名法官,并挑选适当数量的军官或士兵作为陪审员。
军事法庭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程序类似于普通法庭,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不过,指挥官对犯罪军人是否接受刑罚保留最后决定权。即使军事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且应当判刑,指挥官对此仍享有较宽的裁量权,他有权决定减轻对犯罪军人的处罚直至撤销定罪。
“奉命行事”不是抗辩理由
执行命令是军人的天职,因此被告人在军事法庭上最常用的抗辩理由总是“如果我的行为确有不当,那也是奉命行事,身不由己,情有可原”。但是,军事司法专家却有自己的主张。在他们看来,一旦“奉命行事”可以成为万能的抗辩理由,那么军事刑事审判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军事行动中几乎所有的行为都与上级命令有关。法律在这一点上的分水岭是:当下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级的命令是非法的,仍然执行该命令造成违规,下属不能以“奉命行事”开脱自己的罪责,尤其是对于种族屠杀、虐待战俘等犯罪,即使上级命令如此,部属出于常理和人性的判断,也应该明白该命令是非法的,不应服从,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国政府希望对西维茨的审判有助于改善驻伊美军的形象。然而,正如伊拉克律师、临管会成员巴拉克指出的:“军法审判是迈向正确道路的第一步,但是伊拉克人却没有在其中发挥任何作用。”美国保留对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权,是美国海外派兵政策的一个重要基石,要改变这一点,让被占领国主导或者参与审判美军官兵,恐怕美国军方目前是难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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