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何暄)因为未经许可转载文章,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与北京广播电视报社对簿公堂。今天,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北京广播电视报社虽然支付了文章作者稿费,但仍要为侵犯杂志社版权的行为赔偿2400元。
去年6月,《旅行家》杂志刊登了一篇《北京周边自驾车旅行手册》的文章。该杂志在版权页中特别声明:“本刊全部文字和图片均享有版权,未经本刊书面授权许可,一概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转载或使用。本刊保留所有版权。”但《北京广播电视报》随后转载了这篇文章。旅行家杂志社为此起诉广播电视报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广播电视报社则认为很“委屈”,他们说文章作者韦某自己说对此文享有著作权,许可报社使用,并提供了文稿,报社也支付他800元稿酬。报社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不构成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文章作者韦某与旅行家杂志社签订的工作合同约定,旅行家杂志依法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在杂志中已标明转载必须征得其许可,向公众明确表明了自己为作品许可人。广播电视报社虽然向作者韦某支付了稿酬,但没有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使用旅行家杂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对旅行家杂志享有的复制和发行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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