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陈女士在医学普查中,查出患上了阴道炎。单位知道后,要她在家休息。现在她已在家休息了2个多月,不知何时能去上班,也不知道算病假还是事假。昨天,陈女士拨打晨报法律热线,称因休息在家,其每月的岗位津贴没有了,希望了解单位是否可给予其他工作,尽快上班?
上海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蕴:事业单位的员工有两种:一种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一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者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如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单位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关于医疗期的工资支付,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的通知义务,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单位还应当给予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至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作者:晨报记者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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