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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新闻配发个人照片 南京美女踏上维权路

NEWS.SOHU.COM  2004年06月03日16:21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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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话题:我不是“色女郎”

  播出日期:2004年6月3日

  “丑”文附靓照 网站如此搭配是何故

  一怒上法庭 金陵美女踏上维权路

  内容简介:南京女孩李媛媛在一家网站上看到自己的泳装照片和一篇有关卖淫嫖娼的新闻配发在一起。李媛媛认为网站这样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网络公司予以赔偿。

  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今日说法》,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佟强教授。佟教授,李媛媛是南京的一位漂亮姑娘,在去年的某一天,李媛媛的一位朋友突然打电话给她,让她上网看一看自己在某个网站上的泳装照。李媛媛就觉得十分纳闷,自己的泳装照怎么就跑到一个网站上去了呢?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的李媛媛是一位身材高挑的漂亮女孩,大学毕业后她在一家公司任职,平静的生活一天天滑过。然而去年的9月20日,一位远方朋友的来电却将李媛媛的心头蒙上了一层阴影。

  那天,李媛媛正在单位上班,突然,桌上的手机响了起来。李媛媛接通后才知道是一个外地的朋友。对方在电话中语气神秘地说:你快点上网看看,有一些关于你的报道。朋友所说的是一个海南的网站,叫作中联网。让李媛媛感到奇怪的是,平时自己是一个比较低调的女孩子,互联网上会有什么关于自己的事儿呢?一心想解开谜团的李媛媛立刻打开电脑,点击进入中联网的主页,当她看到网页上一篇配有图片的新闻时,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凉气。

  只见网页当中是一张李媛媛身穿红色泳装,千娇百媚的玉照。而照片配发的新闻让李媛媛几乎背过气去,在照片的上方,一句新闻标题醒目地写着:小区拒绝色情骚扰,“色女郎”被请出居民楼。这则新闻所反映的是两个卖淫女在自己居住的居民小区里进行卖淫活动时,受到小区居民的谴责与驱逐,最后被迫搬出小区的事件。李媛媛说自己对此事根本毫不知情,感到非常气愤。她认为,这则新闻和照片的搭配无疑会让所有不认识自己的上网者误以为自己就是文章中所说的那个“色女郎”,中联网这么做严重伤害了她的名誉。

  2003年11月25日,李媛媛以侵犯自己的肖像权与名誉权为由,将中联网站和其创办单位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向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起诉之后,李媛媛说她从来没有把这张泳装照片传到互联网上去过,中联网是在没有征得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她的肖像。可是这张照片又怎么会在中联网上出现呢?这张照片又是谁拍摄的呢?李媛媛告诉我们,这和自己在一个月前参加的一台电视节目有关。

  原来在一个月前,条件不错的李媛媛报名参加了南京电视台举办的“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电视节目。节目组委会在比赛过程中组织了100名男女选手到连云港苏马湾海滩拍摄外景,同时还请来南京的几家媒体为参赛选手拍摄泳装照片。而南京某报社的摄影记者姚强由于和电视台关系不错,就被请过去作宣传报道。中联网上的这张李媛媛泳装照片,就是姚强在当时拍摄的。

  姚强说在拍摄完成以后,他对所拍的素材进行了整理,第二天他将几组参赛选手的照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了总部设在北京的一家大型新闻图片库网站——Photocome网,其中就包括李媛媛的那张泳装照片,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自己是那个图片网站的签约摄影师,网站有义务展示他拍摄的新闻图片。

  姚强还表示,将照片发送给图片网站时,他在每一张照片下面都附上了与照片相对应的新闻描述,说明这些照片中的女郎是在参加“美在金陵”选秀活动,自己绝对没有对照片中的事实进行任何的歪曲。对此,李媛媛说她也有所了解,她看到那张照片所配的文字是:金陵靓女身着比吉尼千姿百媚。

  姚强所说的是不是事实呢?在北京,记者来到了这家名叫Photocome的图片库网站公司总部,经过网站工作人员对数据库的一番查找,记者找到了答案:李媛媛的那张泳装照和其他几个女孩的照片一并登在公司的网页上,照片下面附着包括地点、时间、事件在内的文字说明。

  在网站资料库里,我们看到姚强所说的的确属实,那么海南的中联网会不会是从Photocome网站上直接获取的李媛媛的照片呢?但是,Photocome网站的法律顾问告诉我们说这是不可能的。原来,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不受侵害,Photocome图片网在自己网页的主页上设置了密码,其它媒体或者一般的上网者只有在与网站签订协议并且经过严格审核后,才可以进入网站进行图片浏览,如果要下载使用网页上的图片,还要经过另一次审核,否则下载的图片上会打满水印。

  图片网站的市场部经理告诉我们,他们的网站从未与中联网有过业务联系,中联网上的李媛媛泳装照片不是自己提供的,不过公司曾经将包括李媛媛照片在内的“美在金陵”选手照片和相应的新闻稿件按照正规合同提供给了一家大型的门户网站 TOM网。对此,姚强也很清楚,因为当时TOM网为此付给了他相应的稿酬。他认为中联网的图片就是转载于汤姆网站,而不是从Photocome直接拿来的,属于侵权行为。

  我们从李媛媛提供的公证书上找到了相关的依据,在中联网上登载李媛媛照片的那篇新闻标题的右下方,标有TOM的字样。

  2004年2月18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联网的代理律师也从海南省海口市赶来出席了庭审。李媛媛向法庭提供了自己那张着红色泳衣的照片,以及公证书上中联网使用自己照片的新闻页面。然而中联网的辩护律师对李媛媛的诉讼请求提出了置疑,认为中联网事先虽然没有征得李媛媛的同意,但这么做并没有侵犯李媛媛的肖像权,法庭辩论十分激烈。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没有对原告的肖像图片进行任何说明的情况之下,将原告的肖像作为一篇反映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问题的文章的题图照片,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这篇文字的内容和原告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根本找不出来与原告李媛媛有关的说明。

  因为《民法通则》中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于是中联网上的这篇配新闻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逐渐成为了原被告两方争论的焦点。被告认为,这篇社会新闻的目的就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抨击不良的社会现象,与营利二字无从联系,与金钱也无法挂钩。而原告却说,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是其整个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应把它和整个中联网的经营割裂开来看待。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可是却遭到了中联网站所属公司代理律师的当场拒绝。气愤之余,李媛媛只有等待法院的判决。

  2004年3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海企公司停止对原告李媛媛的侵权行为,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其中联网的中联新闻栏目中连续30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李媛媛赔礼道歉。被告海企公司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抵付原告李媛媛肖像侵权赔偿金、名誉侵权赔偿金各1万元,合计2万元。李媛媛对结果表示很满意,她说是法律给了她一个公证的评判。

  法院判决中联网站侵权行为成立,但是中联网当初究竟为什么要用李媛媛的泳装照片作为这篇新闻的配图呢?判决之后中联网的代理律师才向我们透露了其中的真正原因:中联网所配的照片都是随即搭配的,在文字新闻中配上照片会显得美观大方,能够吸引网友的眼球。

  在李媛媛胜诉之后,中联网已经执行了判决。现在打开中联网主页,我们可以看到一篇向李媛媛道歉的致歉声明。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当中,中联网没有经过李媛媛的同意,就把她的照片作为了新闻配图,所以李媛媛起诉中联网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佟强:所谓肖像权就是每个公民对自己的肖像都有处分权使用权,以及不受他人侵害的一种权力,因为我们《民法通则》里明文规定,未经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果是以赢利为目的,就构成了侵犯肖像权。

  主持人:李媛媛的照片正好配在一则新闻文章里,这个文章的题目叫做小区拒绝色情骚扰,“色女郎”被请出了居民楼,让人一眼看上去的确就很可能产生一种误会,好像李媛媛就是这个色女郎。

  佟强:尽管可能中联网本身没有这种故意,但是这样一个图片并且没有配以说明,在这样的情况下,给别人造成了误解以后的确可能让读者认为李媛媛和它所报道的这件事情有某种的关系。实际上,对于不明真相的人就会对李媛媛个人的人格包括所谓她的社会评价有一种负面的影响。

  主持人:其实这种行为的发生完全是中联网的网络图片编辑不规范操作造成的,在网络界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是不是普遍发生,怎么样才能避免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呢,我们的记者采访了搜狐网的有关负责人。

  搜狐网新闻中心总监 曾伏虎:有些网站为了让标题更加吸引人,会在原来没图的一篇文章中加进一张图去,使这篇报道更加生动起来,但是如果作为一个新闻事实的报道而随便找一张图,这样很不严肃,它会引发其它的问题。新闻配图规定,如果这个图不是原图的话一定要注明。

  主持人:我们刚刚看到的是中联网私自从TOM网站把照片给拷贝下来了,可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如果我们自己也从其它的网站上下载一些照片 音乐给自己使用的话,这种情况下算不算侵权呢?

  佟强:一般人在使用这种照片的时候,比如说点击观看,这不算侵犯他的著作权,甚至有的时候我可以下载自己使用,没有传播出去,也不算侵犯他的著作权。但是如果我像中联网一样把它下载了以后又一次发表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主持人:其实说到网络侵权,我手上正好有这么一组数据,根据相关机构调查,有将近七成的网民曾经遭受过网络的侵权,包括名誉权的损害、著作权被侵犯、网络诈骗等等。我们国家在解决网络侵权方面,目前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佟强:本案中的情况是用原有的《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已经能够解决了,但是目前新出现了一些网络侵权的新形式,对于新的形式可能现有的法规就不能完全涵盖了,比如域名侵权。网站都有一个网名,域名就类似于我们每个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的名称一样,域名侵权实际上也构成一种侵权,但是它不能够适用法人的名称侵权或者是个人的姓名侵权,是一种比较新型的侵权。第二种就是在网络游戏当中,经常有一些人在游戏当中买一些武器或者买一些衣服,作为游戏里边的人物的(装备),它是类似财产但是又不是真正的财产。我们现在法院已经有判例对这种虚拟财产给予保护了。对于这样一些网络上的侵权,实际上都是一种比较新型的侵权,而我们现行的法律对这种侵权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一部分法律的建立和健全。

  主持人:的确,佟教授,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技术和网络生活目前和将来都将飞快的发展,面对目前的现状,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的问题,我们确实希望有关立法部门能够仔细研究,找出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制定出新的有关网络技术的法律法规来。感谢观众朋友收看本期《今日说法》。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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