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菲)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通知指出,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建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监督使用。
通知要求,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授权委托的建管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