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岩)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部分村民入股建起的两个煤矿,在未经大部分股权人同意、更未经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先后被非法转让并再次倒卖;其所谓的“受让人”为取得合法采矿权,竟私刻公章做假证明欺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采矿权人变更手续。而面对这明显的侵权、违法行为,被侵权的几十名农民通过行政、法律途径反映、上告多年仍未果。近日,身心俱疲的他们含泪将此事投诉到本报。
上世纪80年代,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部分村民投资投劳,先后合伙建起了炭窑峁煤矿和刘家峁煤矿。1994年,当初由15个村民入股创办的炭窑峁煤矿,被其中两三个人非法转让给神木县店塔镇村委会,大部分股权人得知真相后,多次阻挡煤矿生产、抗交各种税费,镇政府多次派领导和法庭的法官调查处理,但一直未果。
2002年3月,无法正常采煤的店塔镇村委会又将该煤矿私下转卖给山西的一家公司。就在村民们为要回炭窑峁煤矿而阻挡时,31个村民入股的刘家峁煤矿也在未经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部分股权人非法转让给山西人。
2002年6月,在小煤矿清理整顿、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过程中,山西人为取得采矿权,竟私刻“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炭窑峁组”和“孙家岔镇沙坡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向省国土资源厅做了假证明,使新的《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由原来的“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炭窑峁组”和“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分别变更为“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炭窑峁煤矿”和“神木县孙家岔镇沙坡村刘家峁煤矿”。直至两个煤矿非法转让的问题经行政手段多次解决未果、大多数股权人联名起诉到神木县人民法院后,此事才暴露出来。
我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转让采矿权必须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而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的转让,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审批;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适用法律条文如此明白,可一审法院竟判被侵权村民败诉。村民们对记者说,非法买煤矿的山西人在他们上诉后曾叫嚣:“老子有的是钱,告到哪里都没用!”果然,当村民们将私刻公章欺骗国家机关一事向当地警方举报后,警方不了了之。
6月2日,记者就农民举报的问题走访了省政府矿产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该厅矿管处的刘处长告诉记者:“煤矿转让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否则就是非法的。我们从未批准过神木县这两个煤矿进行转让,如果他们确实私下转让了,我们将认真查处。”就私刻公章一事,刘处长说办证过程中不仅要看证明还要看营业执照,况且办证人员也无法识别印章的真假。如果有关机关鉴定确实是假的,才可以将所变更手续撤销。
农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能否讨回?造假者能否得到严惩?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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