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成全勃)5月18日,省高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对裁定书中程序违法的意见,对即将执行的死刑及时叫停,演绎了一场现代版的“刀下留人”。此案的意义远非于此,它将使死刑上诉案件审理与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分离。
故意杀人嫌犯沈刚,不服宝鸡中院对其死刑判决而上诉。省高院受理后,于2003年12月3日向省法律援助中心写出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函,但该函12月15日才送达。12月22日,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省中心的要求,指派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新安担此重任。2004年1月5日,范新安前往岐山县看守所会见了沈刚,收集到有关沈刚可能酌情从轻的证据。1月14日,援助律师将辩护手续、二审证据、辩护意见用挂号信寄至省高院主审法官。5月14日下午,援助律师收到宝鸡中院送达的省高院2003年12月10日对该案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对沈刚执行死刑的裁定书。
援助律师经仔细研究,发现二审裁定存在以下违法之处:裁定书上未列辩护人(援助律师)姓名,在主文中也无对证据的认定情况,更无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信的内容;省高院2003年12月15日向省法律援助中心发函要求给沈刚指派援助律师,却在5日前作出了终审裁定,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沈刚在二审程序中应当享有辩护的诉讼权利;裁定书末尾一段“根据……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裁定”。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设定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等。
5月17日,援助律师将《关于沈刚故意杀人案的紧急呼吁》书面材料送交宝鸡中院。得知省高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下达,宝鸡中院将于次日上午执行,且公判大会会场已布置好,公告已张贴,中院也无权停止执行后,援助律师立即奔赴省高院反映。
在省高院,从当日15时至18时,辩护律师和办案法官双方各执己见,意见无法统一。高院接待人员让律师先回,他们将请示院领导裁决。
5月18日上午,从行刑现场传来沈刚未被执行死刑的消息。经高院研究决定认为援助律师意见正确,对沈刚的死刑中止执行,本案将重新审理。
6月2日,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此案的意义在于省级法院多年来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习惯”将改写,两者真正分离的时代已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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