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6月4日电 日前,江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对原润州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尤某、副科长丁某(女)利用职权私分、侵吞公款案分别进行了判决,两条“教育蛀虫”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尤某和丁某在1999年至2001年间,私分幼儿教材回扣款,尤某分得5800元,丁某分得23577.27元。尝到甜头后,尤某利用其负责订购本区中小学教辅用书、印刷学生素质报告单等职务之便,将应上交给单位的各种回扣款隐瞒并占为己有,合计26485.59元。丁某则利用负责辖区内各幼儿园的幼儿教材、《早期教育》杂志的征订、幼儿园管理费收取的职务便利,共私自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合计46189.6元占为己有。
2003年1月,被告人尤某到镇江市润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而另一被告丁某却当庭否认在经手征订幼儿教材、《早期教育》杂志的过程中侵吞任何形式的回扣的事实,虽承认扣留了部分管理费,但辩解均是用于幼教活动,且称领导也知情。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结合尤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赃,法院对其做出了判处缓刑的从轻处罚。(彩萍信交 文君)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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