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薛宝玲诉南宁市救助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报5月15日曾作报道)近日宣判,一审法院判决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和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城分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并向薛宝玲当面赔礼道歉,同时驳回薛宝玲对南宁市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薛宝玲在救助站受助期间,南宁市救助站的值班保安强行猥亵,使其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薛宝玲受到的伤害,虽为犯罪分子(保安马兴发已被法院以犯强行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行为直接造成,但薛宝玲作为受助人员,救助站应负有保障其在站内的人身安全的义务。救助站未能落实救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马兴发作为救助站的值班保安,是在履行维护区域内治安秩序的职责时进行犯罪活动,使薛宝玲的人身受到损害。故救助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马兴发作为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城分公司的员工,被派往救助站工作,在救助站工作期间,也是在履行保安公司与救助站的合同义务。
故保安分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南宁市民政局作为救助站的举办单位,有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的职责,但不能据此认为应由民政局代替救助站承担全部或部分民事责任。救助站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救助站有对外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至于救助站和保安分公司的责任问题,救助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保安分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
据此,法院判决:由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城分公司预付薛宝玲医疗费1000元,其中救助站800元,保安公司200元;由南宁市救助站支付薛宝玲住宿费1208元、护理费720元、交通费222.4元;由保安公司支付薛宝玲住宿费302元、护理费180元和交通费55.6元;由南宁市救助站和保安分公司向薛宝玲当面赔礼道歉;驳回薛宝玲对南宁市民政局的诉讼请求。(记者黄乒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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