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城市晚报报道,深夜,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全国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在长春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对阿芒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引起了读者、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关注。
正方观点: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顾自身的安危,勇于给予他人以帮助。阿芒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反方观点:见义勇为的对象规定为陌生人,阿芒保护的是自己的女友,而不是陌生人,不能算作是见义勇为。
正方观点:杨贺成(启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除去身负法定保护职责或义务的人员外,其他一切“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行为均属“见义勇为”,不仅仅特指陌生人,阿芒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社会之所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目的是弘扬正气、防止不法侵害,使人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增加,不法侵害发生、得逞的机会必然减少,而良好的治安状况利及每人。故见义勇为的界定不应强调利益归属,当然正当防为的行为除外。我认为,只要是为了正义而敢为就应确定为见义勇为,就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反方观点:杨长城(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见义勇为,一般是指为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损害,不顾自身安危,勇于给他人以帮助的行为。
能否构成见义勇为,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建立在“义”的基础之上,即行为人是否以社会公德和社会道义为行为的出发点。这是见义勇为的最重要的构成要件。
其次,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基于“义”挺身而出,维护的是他人的利益,而非自身利益。如果不是基于“义”,而是为自身利益或者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原因的行为,不能算作见义勇为。
因此,行为的利益归属与行为人自身是否相关,也成为区分见义勇为和非见义勇为的关键。阿芒与女友具有较密切的人身关系,且二人同时陷入危难之中,阿芒基于自身利益奋起反抗,是正当防卫行为,而非见义勇为。
正方观点:崔洪维(启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见义勇为不是法律用语。如依法律标准衡量,《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据此,此种行为属于刑法中正当防卫、民法中的防止侵害行为。故见义勇为保护的对象或防止侵害保护的对象不能仅限于陌生人,不但可包括阿芒的女友,还应包括阿芒本人。
计军(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见义勇为的对象不应仅限于陌生人,只要与见义勇为者无法定、约定义务者及无其他利害关系者,均可视为见义勇为的对象。见义勇为的界定应该强调利益归属。这种利益可为财产利益,可为非财产利益,无利益而为之,才视为义。
对于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无其它利害关系者的人身和财产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不顾自身安危与财产利益得失,勇于给予他人实施救助的行为,应视为见义勇为。
反方观点:郝曙华(启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上通用的概念,一般认为对己无关的人进行帮助,排除非法侵害,而保护自己及相关利益不能认为是见义勇为。但从刑法的有关规定看,阿芒的行为是法律认可的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也已经为大众所公认。
阿芒的近亲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虽然已经得到认可,但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物质方面的保障明显不足,这是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问题。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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