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农用车驶上了高速公路,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车上一名乘客坠地死亡。大货车主在承担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之后,将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同告上法院,认为是他们的失职导致了事故发生。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昨天在玄武区法院交换证据。
2002年8月13号凌晨5点50分左右,安徽省颖上县江店孜镇高庄村农民李传洪驾驶一辆四轮农用车上了宁马高速公路,并由江宁区铜井镇驶往马鞍山方向。途径宁马高速G205线1311.1公里处时,李传洪随意变更车道,被同向右侧后方驶来的奔驰大货车撞击尾部,坐在农用车上的郑某坠地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农用车违章驶入高速公路,车主李传洪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大货车驾驶员没有保持必要的行车距离,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江宁区和市中级法院两审判决,李传洪应当承担事故损失6.1万余元,大货车所属的上海诺林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小部分责任1.5万元。法院同时认定,双方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这次事故使奔驰大货车严重受损,诺林公司把车拖回上海修理,光修理费就花掉了6.8万余元。诺林公司认为,宁马高速G205线是全封闭的,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及《公路法》,农用车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做好公路的养护工作,保证公路的完好、完全和畅通。而G205线的经营管理者擅自将李传洪的农用车放了进来,疏于管理,这才导致这一车损人亡的重大事故发生。诺林公司因此把南京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经济赔偿费等损失共14万多元。
在法庭上,第一被告交通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提出,他们不是G205线的经营者和产权人,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依据。第二被告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也辩解说,他们只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至于对交通进行管理和禁止农用车驶入,不是他们的职责范围。而且,法院此前的判决已经对责任做出了认定,原告没有理由把责任转嫁给他们。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通讯员 玄民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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