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毅苏志鹏王栋)从交管局信息中心了解到,公安部颁布并于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有两大类12条方便群众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将机动车登记种类由原来的10类减少到5类: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取消了原有的过户、转出、转入、停驶、复驶、临时入境登记,把原过户登记和因所有权转移而申请转出和转入登记合并改为转移登记,重新界定来变更登记范围,将原所有人地址迁出的转出和转入登记合并为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做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规定:1、明确办理时限,减少群众往返次数。2、明确公示内容和方法,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在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3、简化办理停/复驶和补、换领牌证手续。4、取消补领行驶证需提交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需提交行驶证的规定。5、增加变更、备案的规定,提供多种申请备案方式。6、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情况下,允许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加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及备胎架、可拆卸栏栅;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7、规定了机动车属于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办理所有人姓名/名称变更的办法和程序,解决了经常遇到的夫妻之间过户和遗产继承等问题。8、简化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的程序。9、扩大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范围,由原只办理9座以下小型客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扩大到所有机动车。10、规定了注销、撤销或破产单位办理车辆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身份证明。11、变更发动机可事后审批;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即可保证车辆的唯一性。12、取消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交验机动车的规定,既可方便车主办理临时通行牌证,又能解决机动车到车管所接受交验过程中无牌证行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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