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