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提高市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其中单位缴费最低标准将从每月的141.18元提高到155.3元,个人缴纳最低标准将从每月的94.12元提高到103.53元。新的缴费标准从下月起开始实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陈敏表示,此举将使得这些单位的职工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养老保险金。
昨天,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最新通知,确定从2004年7月起,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参照执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原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执行的,现调整为55%.
而在此前不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下发了调整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计算基数(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确定今年7月至明年6月间,广州市属和各区(不包括番禺区和花都区)的计算标准为2353元/月;番禺区为1292元/月,花都区为1486元每月,增城市为1354元/月,从化市为1196元/月。
这样,从下月开始,市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将分别从每月的141.18元和94.12元,提高到155.3元和103.53元。
据了解,按照省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征下限,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此前,广州市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已按此标准执行。而市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最低计征标准,则特别地确定在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1998年广州开始对这部分单位与职工征缴养老保险费时,考虑到这部分人缴纳意识不强、收入等因素,所以按照实际情况将下限标准进行了调低。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陈敏表示,提高最低标准也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因为按照养老保险规定,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与其在职时缴纳多少挂钩的,缴纳的多则领取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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