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可能性吧?小丽才14岁啊,怎么会怀孕了?!”当小丽妈妈得知女儿怀孕的消息,尤如晴天霹雳。然而,事实确是如此。
2003年4月,小丽所在班级在上体育课时,老师要求同学们用皮球轮流投篮。轮到小丽投篮时,老师发觉小丽的腹部微微隆起,觉得不大对劲,叫来另一位女老师,私下观察小丽身体是否有什么异常。两位老师一合计,认为小丽极有可能是怀孕了,于是通知了小丽的家长。在桂林打工的小丽妈妈听到消息后,急忙请假回来,陪小丽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做B超检查,证实小丽已怀孕20周。在父母的追问下,小丽才说出她曾与本镇的青年小刚发生过几次性关系。
原来,在临桂县某镇读初中的小丽平时因喜好玩游戏机,就时常到一家游戏机室玩。2002年5月的一个晚上,小丽在游戏机室认识了比她大4岁的男青年小刚。两人共打一台游戏机,一来二去,两人很快就熟悉了。小刚自认识小丽后,时不时晚上找小丽出来玩。两人一起打游戏机,或是外出散步,渐渐地发展成为了亲密的好朋友。在外面玩多了,小刚也时常带小丽到家里玩,小刚的父母对两人的交往也没有过多地干涉。
2002年6月底的一天,小丽考完期末考试,便想到在桂林打工的母亲那里玩。当她来到汽车站搭车时,正好遇到小刚。小刚盛情邀请小丽到自己家里玩,说到家里玩一下,再送她到桂林也不迟。来到小刚家,小刚的家人都不在家。在小刚的强烈要求下,两人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小刚才送小丽到桂林。此后,他们又在一起偷吃了几次禁果……
小丽的父母得知女儿怀孕后,决定先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再做引产手术。2003年4月16日,小丽的父母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被本镇青年小刚强奸,女儿有了身孕,请派出所立案调查。派出所领导十分重视这一涉嫌强奸的案件,立即将案情向刑侦大队做了汇报。4月20日,刑侦大队派员会同派出所民警,与小丽的父母一同来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给小丽做了引产手术。
派出所在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依法传讯了小刚。小刚对自己与小丽发生性关系的事供认不讳。但他认为,他们两人是在谈恋爱,况且他也不知道在与小丽发生性关系时,小丽未满14周岁。
据他交代,他在家里与小丽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时,整个过程都没带有强迫的手段,都是两人愿意做的事。而以后发生的性行为,他们大都在小刚的家里,而且也都是小丽自愿的。
鉴于双方都存在自愿的行为,派出所也无法掌握小刚强奸小丽的直接证据,最后决定暂不拘留小刚,第二天便将小刚放回了家。小刚被放出来后,小丽的父母认为,这个“强奸犯”怎么还能放出来呢?是不是派出所不管?于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惩治罪犯。
临桂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等部门也高度重视这起涉嫌强奸的案件,要求公安局作出情况说明。2003年11月30日,临桂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4月16日,受害人到公安局报案称被人强奸,当日便将此案立为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经侦查,一、小刚与小丽发生性行为时,无法证实是在明知小丽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发生的;二、小刚与小丽发生性行为时,没有证据证明是违背小丽的意志的。因此,根据规定,县公安局决定撤消这起刑事案件。
既然小刚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那么小丽的身体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小刚是否应承担呢?不久,派出所会同双方父母进行调解。小丽的父母亲提出要小刚赔偿各种损失4万元,而小刚的家属只同意象征性的补偿小丽的损失4000元。双方争议相差太大,最终调解未成,告上了法院。
临桂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刚与小丽发生性行为时,小丽是在校学生并且还未满14周岁的幼女。小刚多次与小丽发生关系,导致小丽怀孕做引产手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小丽的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小刚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小丽家属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为6000元。今年5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由小刚的监护人赔偿小丽的各项费用6785元。桂林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