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公证处的公证应当具有权威性,可是,哈市的姜氏兄弟却对一份遗嘱公证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公证处在对遗嘱进行公证时存在不妥之处,因为遗嘱上的签字与立遗嘱人生前的笔迹不同。7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采访。
近日,哈市市民姜永明和姜永忠兄弟俩拿着一份遗嘱公证书向记者反映,他们的奶奶刘淑芹(此名字为常用名字,户口及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刘淑琴)生前有一处建筑面积为78.46平方米的房产。2000年,刘淑芹病逝后,姜永明的姑姑姜某拿着一份遗嘱公证书,接收了刘淑芹生前的房产。姜永明说:“我们看到这份遗嘱公证书时,觉得奶奶在公证书上的签名与平时书写不一致。”据姜永明介绍,刘淑芹出生于1925年,膝下有三儿一女,丈夫在1993年去世。刘淑芹一直居住在哈市南岗区文教街的一栋楼房内,这是她自己的房产。2000年7月24日,刘淑芹突然病危入院,并于同年10月3日去世。2000年10月5日,刘淑芹的女儿姜某拿出一份由南岗区公证处公证过的遗嘱宣布,她正式继承了刘淑芹的房产。对于此公证,姜氏二兄弟感到愕然。
记者看到,哈南证民字第589号公证书公证于2000年7月24日,与刘淑芹入院是同一天。公证书的首页中写有“兹证明刘淑琴于2000年7月24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并按手印。”公证书上显示,该公证的公证员是南岗区公证处的韦某。遗嘱的内容主要为,刘淑芹将依法属于自己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全部继承给其女儿姜某,此部分的字迹和字体为微机打印出来的正规的楷体,立遗嘱人的签字栏中为手写的“刘淑琴”。对此,姜永明说:“奶奶将房产给谁,我们没有异义,可是我们发现,遗嘱的签名不是奶奶本人所写。”
经姜永明反映,2002年8月8日,山东省威海市元鼎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永明提供的遗嘱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立遗嘱人签名为“刘淑琴”的字迹不是刘淑芹本人所写。
今年6月7日上午,记者随同姜永明来到南岗区公证处,见到了公证员韦某。韦某告诉姜永明,当时是刘淑芹本人来公证的,且在进行公证时是由他和另外一个公证员完成的。(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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