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同时加强了环境卫生管理力度,如携带者应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
本报深圳讯 记者周敏报道:深圳居民养狗将不需批准了,根据7月1日将要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深圳市人大修改了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 记者从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条例中居民、单位饲养犬只、信鸽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修改后的条例将于本月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原《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居民、单位饲养犬只、信鸽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信鸽的,按信鸽每只处50元罚款,并予以没收。 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此项内容,同时规定,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违者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995年《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的规定》出台,政府对犬类饲养实行许可证制度。 擅自饲养犬只的,每只处以7000至100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过批准,可以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领取《养犬许可证》时,需缴纳登记费5000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2000元。 法规出台的目的在于限制城市内饲养犬只的数量。但是八年多过去了,深圳狗的数量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限制,而且迅猛增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有各类犬只约6万只,特区内超过1万只。其中,办了养犬许可证的不足十分之一,大多数“黑户”狗没有注射疫苗,对他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有关专家认为,“轻费重管”是妥善解决城市养狗问题的出路。目前,深圳市的防疫站点开设了免费为市民饲养的狗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项目,此举在国内首开先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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