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只因求爱不成,一中年妇女竟采用卑鄙手段败坏他人名誉。近日,小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纠纷案,并一审判令该妇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8000元。
原告霍某夫妇与被告李某同为某厂职工,李某还是霍某的徒弟,多年来一直跟随师傅霍某工作。在相处过程中,已婚的李某对霍某产生好感,并多次表白,均被已有家室的霍某婉言拒绝。
1998年10月,该厂办公楼和厂区相继出现了污辱霍妻的匿名小字报。从那时起到2001年元月,霍某夫妇还先后收到10余封匿名信和10多张小字报,其中内容均是用极为污秽的语言谩骂、污辱两人,有些信中甚至还附有诅咒两人的纸钱等,严重影响了霍某夫妇的日常生活。
霍某夫妇认为上述事件是因爱生恨的李某所为,便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为此,原告霍某还提供了李某曾写给他的一封求爱信,以及单位同事、邻居和厂公安科、厂收发员出具的相关证明。
但李某对原告的控诉矢口否认。随后,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相关书信、小字报做了笔迹鉴定,证明污辱霍某夫妇的小字报和匿名信均出自被告李某之手。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给原告霍某夫妇造成了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一审判决李某在全厂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霍某夫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刘伟薄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