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的医生集体收受回扣案件,最初可以追溯到去年的8月份,当时瑞安市审计局在对市人民医院进行例行审计中发现,人民医院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方面存在进价过高等违规操作现象。由于感觉到案情重大,审计人员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而在同一时期检察院也接到了类似的群众举报,于是在去年10月底,检察机关决定由反贪局进行立案侦察。 根据审计信息和举报线索,反贪局将目标锁定在五名药商和医药代表身上,由于这五个涉案人员都不是瑞安本地人,行踪不定,而当时还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为了避免打草惊蛇,反贪人员并没有立即对这五个人进行传唤,而是采取了秘密跟踪的方式,进一步搜集证据。 经过近三个月的跟踪、蹲点,反贪人员掌握了大量线索和证据,接下来就是等待一个机会将五名涉案人员在短时间内全部控制住。 在短短的三天时间里,五名涉案的药商和医药代表全部被传唤到案,在强大是事实和证据面前,五名嫌疑人在12小时时间里就供认基本事实,一起涉嫌人数众多的药品回扣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根据涉案药商和医药代表提供的证词,反贪人员对市人民医院涉嫌收受贿赂和回扣的三名管理人员进行立案侦察,并同时对部分医生进行询问。并于今年1月21日,也就是农历29日首先对该院的药剂科科长钟成城采取刑事拘留。由于案件调查的公开十分突然,人民医院上上下下感到了前所未有的震动。 在案情基本公开之后,事态的发展开始分成泾渭分明的两条线索。一方面,在钟成城被刑拘之后,检察机关先后对人民医院的院长助理蔡锋泉和前任药剂科科长陈诗仁实施刑拘,而对更多的涉嫌收受回扣的普通医生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这样的前提下,本案的另一条线索也就是对收受药品回扣的普通医生的调查都是在自愿交代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随后几天时间里,陆续有一批医生到人民医院纪委说明情况,上缴回扣。 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到医院纪委来上缴回扣的医生大多都是数额较少的,而一部分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医生都直接到检察院去交代问题了。在瑞安市检察院提供的一份完整的名单当中,记者看到,除了三名管理人员外,共有56名医生上缴了所收的回扣,总金额达到150余万元,其中上缴金额最高是一名骨科医生,共17万元。 虽然,涉及人数之多,金额之大让反贪人员都为之震惊,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对这些医生采取强制措施。 反贪局长王争峰所说的重点就是涉嫌受贿的医院管理人员,经过初审,这部分案情基本清晰,其中,院长助理蔡锋泉收受来自温州的医药代表王孔察2万元;而来自杭州的药商林振为了使自己代理的两种抗生素类药品进入人民医院,先后向前后两任药剂科科长行贿。由于院长助理蔡锋泉和前任药剂科科长陈诗仁已经取保候审,记者在瑞安市看守所只采访到了现任药剂科科长钟成城,在案发前钟成城在这个位置上只坐了不到一年时间。 钟成城说,林振送给他的8万元,仅仅是出于对他在专业上帮助的感谢,事实真的如此吗?记者在人民医院采访时了解到,钟成城同时也是人民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谈判药价的药事委员,而作为药剂科科长,他完全有能力控制一种药品在医院的销售情况。 目前,对人民医院涉案的三名管理人员,检察机关已经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已经移交到法院的案卷中,记者看到,钟成城和蔡锋泉的起诉案由都是受贿。 主持人:医生收受回扣高达上百万元,是真的有罪,还是真的无罪,是有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今天我们请来两位嘉宾和大家探讨一下。第一位是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检察长程兰生。第二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孙教授您好。首先问一下程检察长,在这个事件中像瑞安医院助理,包括科长都以受贿罪认定了,另外59名收受回扣的医生你们为什么没有直接以受贿罪认定呢? 程:对医生收受回扣的问题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界有争议,主要争议在什么地方呢?医生处方权是不是公务权,关键是这个问题。 记者:程检察长据您所知,类似这样的争议,全国是第一次吗? 程:不是第一次,广东一个案件,一个外科主任他利用职权收受了器械方面,好像启搏器还是什么,这方面器材购销商的回扣七万多,后来判了缓刑四年。 上海、台州、广东这儿几个地方我们都了解过。 记者:都有类似的事件? 程:对。 记者:我想问一下孙教授,从法律上界定什么是受贿罪,什么是回扣? 孙:受贿罪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扣是经济往来中,一些从销售额的资金返还一部分钱,或者说物的回扣。 记者:程检察长,你们向上级检查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你们提出的意见是什么? 程:我们把两种观点都摆在那里,一种认为构成罪,一种认为不构成罪,我们倾向构罪。因为我们认为处方权里包含着公务权,认为构罪的理由。 孙:医生的处方权不简单是公务权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权力。里面是通过技术劳动,技术工作,来实现的。跟国家法律赋予那种公共权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倾向于无罪。 程:医生的处方权是不是具有公共性,我从三个方面来讲,第一,从案件的本身来讲,这个案件我们基本查清楚了,医生具有什么权力呢?根据我们案件查的情况看,收受回扣的药大多数是广普的抗生素,用这样也行,用那样也行,药效差不多的,他选择了回扣大小多少开了这个药。三个方面看,进什么药,药的多少,用什么厂家的药,有这个权力。用什么厂家的药显然是销售环节上,这个环节上应当说不是处方权的概念。 孙:但是单就医生讲,医生只有建议买什么药的权利,建议买多少的权利,所以决定权不在他手里,处方权里就体现不出来了,至于说用了哪个厂家药的权力,这个还要看用的药对不对,如果说不顾病人的死活,一味用某一个厂家的药,又是一种性质,如果一定范围之内的,情况又不一样。 程:我是这样看的,医生有决定权,这个决定权是哪里给他的?医院里委托给他的,作为医生讲,本身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即使委托的话,而且利用这种委托的权利,收受回扣,刑法385第二款规定,受贿罪论处。 记者:接受了这种委托的话,相应的是不是应该有这样的权力? 孙:我们现在定的罪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新刑法,克服了79年刑法中类推的毛病,因为有可能使犯罪无限制的扩大化,克服了那个毛病以后纠正了不当,本着一罪从无的原则,介于可界定犯罪和可不界定犯罪的时候,应该按照非犯罪处理,所以道德方面要进行道德方面的批评教育,如果这样一味定为犯罪的话,我觉得还要考虑到社会的后果,医生有可能规避责任。我不开药了,最后结果倒霉的是广大的老百姓,广大的患者。 程:我不赞同。我们明确处方权是什么,医生不但要开什么药,还有销售权。既然这种销售权存在,医生事实上已经委托了,利用这种委托我收受回扣。根据我们刑法385条,应当依法处理。确实构成犯罪的,我们要处理,怎么处理,是度的问题,两回事。 记者:孙教授,如果说解决回扣问题,让普通老百姓觉得真是定罪了,应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如果说解决目前医生拿回扣这个问题,不从法律的角度解决,您觉得怎么办才能解决呢? 孙:我们每年处理这么多贪官,贪官继续贪,解决了吗?解决回扣问题不是说杀一儆百的问题,解决回扣要从体制解决。深层次解决,如果只停留在浮面上解决的话,最后是越杀越多,回扣有其他变化更新的方式出现。 记者:比如在这次瑞安医院事件中,59名医生是总体退回钱数100多万,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最多是多少,最少是多少? 程:最多十几万。最少几千块钱。 记者:药剂科的科长收到的贿赂八万元,而医生拿回扣一下拿了十几万,但是药剂科科长却以受贿罪行定处了,可拿了这么多回扣的医生却不能定罪,普通老百姓觉得很难接受。 孙:因为他的工作性质不一样,贪官比如说可能某一个县里的中层,开发商给了县长只给了一万,开发商得到的好处远远超出这些,这个必须严惩。医生用药是有处方权,根据病人的病症选择,有指症的,只要合乎这个指症,并没有超出这个范围用药,里面的性质跟贪污受贿还是不一样,还是有区别的。从理上讲,医生拿肯定不对,从情上讲,对老百姓的感情肯定有伤害,而且某种程度上严重损害我们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这个是没有错的。 记者:感谢两位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应该说医生收受回扣,最终吃亏的是我们这些普通的百姓,因为钱是从我们兜里掏出去的,损害的是我们的利益。要想真正地杜绝这一事件的再发生呢,光靠道德靠良心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最终还是依靠法律,但是目前在医生收受回扣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适用法方面出现了困惑,希望相关的讨论能有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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