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6月11日电 (记者刘宝森、赵仁伟) 目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尚未作为独立条款提出,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均明确提出保护公民隐私。
根据我国民法教材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在执业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际惯例对隐私权是严格保护的。美国的《个人隐私权法》《隐私权法案》《隐私权保护法案》对隐私权都有所规定;美国医院协会的《病人权利典章》还专门规定了病人的隐私权:对隐私权,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有权要求对隐私加以关注和保护,对病历研讨、会诊、检查,医院应谨慎处理;与病人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必须征得患者同意才能在场;对相关治疗的所有病历材料、记录资料医院不能对外宣扬等。(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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